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7-2-14
物权法热点亮点面面观(十B)
〖第一部分:焦点难点问题〗
二、事件简述
(一)前言……
(二)事件简述……
第七件:如何正确保护私人的合法权益问题。
2、漫谈
(1)引言
物权法以及其他民法中讲私有财产保护的多,讲私有财产限制的少。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关于私有财产的保护与限制寓于国家、集体所有制和其他所有制方面,这样的理论架构是少见的。
私有财产的物权关系,有动态的与静态的、单独的与综合的、直接的与间接的、共有的与专有的、对内的与对外的,以及经济领域的与其他领域的、涉政治的与非政治的等各种类型。生产、经营、流通、交换、分配、消费和人际、社会关系中都有可能发生。这种交叉性、多面性、发散性以及无规律性的私有财产保护机制,不是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的,也不是物权法规定的那么简单的。
私有财产的保护与限制是对立统一的事物,两个基本点都有优化选择与优化组合的余地。问题在于,每个国家搞公有化是非常困难的,搞私有化是很容易的。保护公有财产、防止公共财产流失、清除**现象、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坚持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原则等,是世界性的难题,如何恰如其分地保护私有财产也是个老大难的问题。
物权法从头到尾都发生很多争议,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物权法为基本权源法、基本民法和基本物权制度法,所涉及到的问题实在是太多太复杂了;
二是60多年来的所有制关系、物权关系发生了很多政策性的变动,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变动频率很高,规律性东西减少了,不确定性东西增多了,以至于物权立法时左右为难,难以下定决心做大做强;
三是姓公姓私的斗争异常尖锐与复杂,双方都可以为自己的主张说出理由,因而双方都有得利与失利的地方;那场旷日持久的论争,其中夹杂着一些私货与非理性的东西,那些杂音、噪声造成了环境污染,不仅对于立法很不利,对于普法教育也很不利。
四是物权法理论跟不上新形势的需要,直接影响到立法规划、内容上的充实与物权技术上的提高。本来物权法需要单独制定为物权法典的,目前仍然是很单薄的单行法;本来这部法典至少需要五六百条款的,目前只有区区的二百多条;
五是物权法研究队伍中混进了有权力或者有名望的坏人,他们居高临下地压制不同意见、阻挡合理化建议和干扰舆论的政治方向,凭借其权势、钱势和声势排斥异己,蒙蔽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使得许多好方案归于流产。
六是确实有一些老大难问题目前一时难以解决,只好等到以后修正物权法加以补充规定。
七是首次制定物权法经验不足,立法思想上有些保守,有些急于求成,加上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干扰破坏,使得一些重要内容与技术成果没有应用上去。
八是立法体制上束缚。民法专家与公法专家各自为政,深怕逾越了立法界限,故很少吸收行政法、行政经济法的东西到物权法上来,从而影响到内容上的新颖性、开拓性与完整性。
物权法总体上还是相当好的,但某些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譬如,既然规定了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单位、个人的不动产,那么就应当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对这个中心词下定义,对于违法征收、征用个人财产的行为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遗憾的是,物权法该当机立断的却优柔寡断。
其实,激烈争论的两派中都不反对保护私有财产,而且对于物权法也寄予了很大的希望。很多人希望物权法体现公平竞争、公平分配、公平发展、公平机遇,希望该法保护私人的某些优先权、排他权以及继承权等权利。本来草案中关于居住权修改一下发表就很好的却删除了;本来继承法中缺少物权优于债权和缺少权利主体的进一步确认等规定却没有规定,物权法只是蜻蜓点水式的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
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物权法规定得很简略,需要大量的解析文字加以说明。然而,大多数人并不重视阅读解读、解释、解析之类的作品,只是对于法律条文情有独钟,也没有意识到一个条文中会联系到多个法律关系与多种物权关系。
回顾物权法的立法情势,从立法规划与制式技术上分为物权法派与财产权法派。前者是区别化的民法,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难度很大;后者是扁平化的民法,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难度不大。当前一派被肯定、后一派被否决之后,同一派别中的争议也是很多的,或者说是更多的。
在物权法派中,有人提出物权法要写成财产权法那样,不区分国家、集体、私人这三种所有权类型。理由是:物权法对这三种财产采取的是平等保护原则。民法最反对的是特权,所以应当反对身份立法,坚持行为立法。也就是说,物权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