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7-2-13
物权法热点亮点面面观(十A)
〖第一部分:焦点难点问题〗
二、事件简述
(一)前言……
(二)事件简述……
第七件:如何正确保护私人的合法权益问题。
1、概述
(1)引言
关于如何正确保护私人的合法权益问题,本来是物权法题中应有之义,按照以往的立法经验应当不是什么大问题,然而在立法过程中遇到了许多焦点难点问题,有些问题还是老大难问题,有些问题于物权法颁布实施多年后依然无法解决。甚至于有些原则性的条文没有出现在物权法中,这样的遗憾是最大的遗憾。
正确保护私人的合法权益问题,首先是个思想认识问题,其次是个法学技术问题。这两个问题一样没有解决不行,解决得不妥贴也不行。这里面的学问很大,不是随便拼凑几个条款就可以解决问题的。客观上,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等方面的物权有时候是浮动的,有时候是变异的,有时候是交叉性的,而私有财产在一定的条件下对于一定的人物可以在其他所有制上取得,用孤立的、片面的、静止的思维看待私有财产的保护,往往会把事情弄得很糟糕。
传统的观点认为,保护私有财产只能居于、基于私有制上保护,保护全民所有制或者集体所有制对于保护私有财产无关。按照对立统一的观点,可以推定某些私有财产确实需要通过间接保护的办法来达到目的,相反相成的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
对于中国来说,占人口多数的是集体所有制的集体成员,保护集体财产对于多数人和无权无势的弱势群众更加有利。实行教育、人才和企业产权市场化之后,每年有多数大学生、研究生不能安排工作,大批下岗失业者从国营企业退出后重新走上岗位也相当的困难,很多人的劳动权和生存权、发展权无法保障,因为公有财产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所以出现了树倒猢狲散的现象。
由此可见,保护私有财产不能仅仅从保护私有制经济上做文章。保护国家、集体所有制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对于稳定就业、稳定个人收入、稳定社会保险和稳定劳动关系、社会关系等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物权法将国家、集体、私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一体化保护的对象,这样的思路与做法当然是很好的和完全必要的。问题在于,物权法要把一碗水端平,又要不违反物权等级制度原理,又要在宏观上和微观上将私有财产的保护精准地展现出现,当然并非易事。
传统物权法的基本特征是,以农业社会为主要参考对象,废黜其他,独尊私有制,私法成分很浓,立法简单易行。当然这是宏观物权法的模式,只能在小范围内小圈子上相对的改良与平衡物权关系,许多内容对于城市化、工业化社会就不太适应,死亡条款、衰败条款和不平衡条款日益增多,严重影响到法律的公信效力、执行效力和溯及效力、追击效力。
当代物权法需要在传统物权法基础上推陈出新,重在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进行统筹安排,对于各个社会阶层和各种所有制的物权关系统一进行谋篇布局,现代化、立体化、多元化、社会化和城乡一体化的基本特色是不能随便抹杀的,至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从难从严,高标准严要求,既要立足当前、又要长远打算,既要讲数量讲速度、又要讲质量讲效益,又要兼顾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之间的法律关系,又要在基本经济制度框架内加以正常的发挥,又要把专家观点与群众意见综合在一起进行恰当的选择。由此可见,出现很多焦点难点问题并不奇怪,奇怪的是该进不进、该退不退,该立不立、该破不破。
私有财产的保护与私有财产的限制,这是物权法的两大命题。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这是相对容易一些的,因为现行的民法、商法、经济法等法律已经有了大量现成的规定,并且积累了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物权立法时将这些综合一下可以信手拈来。对于私有财产的限制,这是相对困难一些的,因为没有多少现成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经验也很欠缺,一些既得利益阶层的暴利分子和贪腐寄生虫们会百般刁难某些方面的限制性条款,使得许多限制私有财产的法律归于流产。
所谓限制,系指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对于私有财产的限制。就总体上说,限制私有财产的主要是公法部分,商法限制得少一些,但这并不意味着私法、民法上的限制是“可有可无”的。各种法律所统辖的范围是不同的,法理上和强制力上也是有差异的,有些需要刚化处理,有些需要柔软处理,还有些可以协商处理,另有一些要把非成文的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和逻辑法上升为成文法。总之,这是一个系统工程,有时候会遇到一些难题,关键在于大家需要统一思想认识,多思考研究,多做一些具体的工作。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全国出现几个万元户是非常稀罕的事情。然而事过不久,全国各地的千万富翁、亿万富翁如雨后春笋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