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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1(5 / 8)

权威解读文本中这样解释:“本款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第一,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是物权公示原则的体现。法律明确规定哪些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比权利记载于登记机构管理的不动产登记簿有着更强的公示力,也就无需再通过不动产登记来达到生效的效果。第二,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针对的主要是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进行物权变动的情况。本款所规定的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对自然资源享有所有权,不属于因法律行为而产生物权变动的情况,因此也就无需进行登记来享有所有权。因而,进一步需要说明的是,本款只是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至于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的土地、森林、海域等自然资源上设立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则需要依法登记生效。”(法工委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25页)

对照以上的第一项,是论证证据不全的说辞,法律不只是规定了“哪些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同时还规定了“哪些自然资源属于集体所有”。既然如此,集体也有理由“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不只是对于集体需要严格要求,同样也要对国家严格要求。

对照以上的第二项,同样出现了概念的外延不周延的问题。对于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所变动的是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这是事实。但是,国家集体征收集体的土地,并把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赎买为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当然是一种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当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被消灭之后,当然必须需要登记在国家名下,否则,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被消灭之后依然故我。

法律规定的土地所有权归属是一方面,登记公示的地籍权归属是另外一面。虽然都是纸上的东西,但区别与效用肯定是有所区别的。所谓国家,所谓城市,所谓农村,这都是抽象的概念,但应当进行具体化的法律设置。现实情况是,不是所有的国家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都是有围墙的,即使是有围墙的单位也不是全部围拢起来的。无围墙的和有围墙却没有全部围拢起来的单位,很有可能在国有土地未登记的情势下被集体登记拿走了。

大家或许会这样认为,国家单位的土地未利用的,被集体拿去用于种植与养殖也好过不用啊。事情并非这么简单。集体所登记侵占的土地,不一定作为农用地使用,也的直接或者间接用于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也可以私下与开发商合作搞房地产建设;当国家征收被集体侵占的土地之后,必然引发国有单位与当地农民集体的争议,其结果是国有单位没有登记簿上的证据而败诉,集体有登记簿上的证据而胜诉。

再者,集体利用所侵占的土地并转而被征收的大量补偿费,很容易被集体干部私下侵吞。对于当地普通农民的印象是,本集体的土地早已被国家征收过,不相信会产生第二次征收,也不知道把本来属于国家的土地什么时候登记到本集体名下了。

全国各地村官侵吞或挪用征地补偿款的事件屡见不鲜,大案要案串案很多。村官可以与无良开发商、与地方政府官员、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串通一气,侵占国有土地和侵吞征地补偿款的案例很多。

本来,全国各地出现了这么多的案例一定要吸取教训,一定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法的严格控制,为什么现行的法律法规是那样的马马虎虎呢?有网络报道,深圳市有村官涉贪的不动产多达25亿元,这种新闻足以引起全世界轰动:(深圳论坛2014年6月20日bunyn220《〖报料〗深圳村官25亿贪王》)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兰街道黎光社区,前任书记(刘*荣),现任书记(刘*忠)兼股份公司董事长等,同谋合污,伪造145名股民签名,蒙骗全村股民,违法违规操作董事会运作,蒙骗政府办理报建及相关手续,并将黎光旧村改造政府用地84300平方米,和政府返还股份公司非农工商用地(一户一栋)项目指标51297平方米,在全村股民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转让(三份协议)造成黎光股民经济损失25亿,还有几份非法转让协议书损失约2亿,造成黎光股民经济损失27亿人民币,刘*忠身为黎光党政一把手,本应为人民群众谋福利,为社区谋稳定繁荣,然而其借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横行霸道,无法无天,欺压股民,侵占集体利益,罪大恶极,聲竹难书,弱势股民有诉难求,弱势股民请上级人民政府重视,立案调查,并追究相关刑事责任!还我股民得到合法应得权利和利益!不受领导侵占人权和利益!

同类文章还有13808806181于2014年6月25日发表于南国网的《[深圳]龙华新区村官“让”死人签名贱卖股民价值25亿集体土地》。

网易新闻2014年1月3日《深圳“身家20亿”村官被公诉1个项目敛财5400万》:

被曝坐拥20亿元资产的深圳南联社区村干部周伟思,近日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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