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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1(2 / 8)

于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规定是抽象的,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只是稀释了其中的一部分。很多教科书、通说、权威解读文本上是一笔带过的。一些专家团体自发性地进行田间调查,发表了一些很有见解的文章,出版了一些理论专辑。尽管是一些优秀作品并且农民兄弟们非常喜欢,也很煽情并很有号召力,然而,千言万语也不抵官方的一句话,汗牛充栋也不抵官员的一个字。至于信息不对称是次要的,权力不对称才是关键的。

按理说,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之争应当是最大的争议对象,事实上没有姓资姓之争、公权神圣之争、平等保护之争和是否违宪之争那么热火朝天。这种现象并不正常,也不是好事。

“不争论”、“无争论”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所谓的政治物权有很多说不清道不明的问题,也有很多人不敢触及灵魂,不敢讨论一些敏感性的问题,特别是一些体制内的专家学者唯恐避之不及;二是所有权理论研究一直滞后,里面还有很多奥秘没有揭示出来,致使很多人对此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很多人不懂得法定与意定的所有权的差别、物权法上的与债权法上的所有权的差别、不动产上的与动产上的所有权的差别,更不懂得私权公化型所有权与公权私化型所有权的差别;三是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关系最为复杂、最为特别,最容易与土地使用权相互之间发生混淆,很多人把这种特别所有权当作一般所有权看待,凭感觉、凭想象、凭感情用事或者凭古典物权法理论来随意对待土地所有权。诚然,并不排除存在全国很多农民和农村干部一致认为国家法人土地所有权是对的,甚至认为集体统辖的土地也是国家的。

土地所有权问题,对于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法理学家进行逻辑推理是非常容易的,因为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四项权能是明明白白地摆在面前的,对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就一目了然。统治者们考虑更多的是政治的稳定性与面子工程问题,这两个界别的矛盾是难以调和的。一切法律专家和法理专家全部需要听从政治家的安排,对于上面的指示、指令、命令等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于是乎,一些糊涂的法理学家成了聪明的法理学家,一些聪明的法理学家却成了糊涂的法理学家。

对于广大的农用地占有权人而言,“里子”当然比“面子”更重要、更实在,当然不欢迎那些花里胡哨、外强中干、名不副实的空洞条文,一些朴素的物权法觉悟甚至于比一打纲领来得实在。尽管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强制推行了几十年,也被宪法、行政经济法、民法通则等诸多的法律明说楷书着,却有相当的农村干部、群众执著地认为“土地是国家的,不是集体的”,“我们种的国家的土地”。此类争议的社会影响力不大,又是非主流观点,许多中肯的意见与建议一直被深深地埋没着。

土地是农村集体主要的生产资料,通过法律的形式满足某些人的虚荣心,授予集体以土地所有权,表示自己是正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好向全社会作出一个政治交待。在这样的思想支配下,权利人也只有被动认可的情形出现。这样虚拟的土地所有权,实质上比国家法人的土地所有权相去甚远,尽管权利人口头不发声音争议,心里头总犯嘀咕,这是另有一种争议形式。从八二宪法到物权法一路走过来,只有开头,群龙不见首尾。

恰恰是物权法最讲认真二字的基础民法,于确认物权方面自有一整套法理逻辑思维与技术分析机理,于制定物权法时将法理上的争议达到新的**。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懂法理和深入的懂法理的人会越来越多,那种“为什么会这样的”心里的疑问日益频繁、愈加矛盾。

(3)法律体系问题

集体的土地所有权问题,不是单一门单一种的法律规定问题,而是多个法律体系甚至跨法律体系的衔接问题和法理技术问题。由宪法规定的这种虚拟、虚弱的土地所有权,直接影响到行政法、行政经济法和民法达十几部之多。土地所有权这样的地权制度是非常重要的物权制度,在各项不动产与动产物权制度中是非常重要和非常显赫的,不是可以随便改动的。倘若需要修改,非要等到宪法修改之后,物权法才可以放心无忧的修改。宪法一修改,其他十几部法律以及数十部法规、规章、条令等都要跟着修改。这样的话,动静太大和工程量实在是太多了,维持原状和向困难低头当然成了常态。

所谓法制化,就是法制民主化和法制科学化的统一体,一个都不能少,少一样都不行。从立法、改法到普法、学法、用法、执法都需要标准化作业,保证质量是前提,让法律回归理性回归实效是关键。那种见到问题绕道而行的作法,感情用事不顾一切的办法,于事无补,反而会将事态扩大。全社会都要讲诚信,全世界都要讲诚信,不能说的一套做的是另外一套。每当法律出现漏洞时,就要及时地填补漏洞。每当法律偏左或者偏右、浮动不定时,需要进行及时的调整。回避现实回避矛盾,永远是不能解决问题的。每个国家需要一定的立法数量,更要讲究立法质量;需要讲究立法速度,更要讲究立法效益。这不仅仅是为当代人负责的问题,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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