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7-2-11
物权法热点亮点面面观(九A)
〖第一部分:焦点难点问题〗
二、事件简述
(一)前言……
(二)事件简述……
第六件:如何看待集体的土地所有权问题。
1、概述
(1)老大难问题
物权法自始至终存在许许多多的这样那样的焦点难点问题,而最老并根深蒂固的老大难问题莫过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问题。这个问题本来是八二宪法修改时就感到进退两难的问题,事情拖到起草、讨论、通过物权法以及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就无限期地拖延下去,好像没有尽头似的。
物权法起草、讨论、修订、颁布实施这20多年时间里,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争议是“向左转”或者“向右转”的问题。前者是把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改成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从而实现社会主义的土地所有权一元化,这本来不是一件什么难事,由于上层建筑方面很保守而没有什么动静,却变成了“老大难问题”。后者是把集体土地所有权改成私人土地所有权,倒退到旧社会那种土地私有制中去,这种无理取闹式的争议当然不会得逞,但缘于某些民法学者的“倡议”也会得到某些旧势力的支持。
当下情势是有些集体是一盘散沙,也不像个集体的样子,某些民法学者抓住了这种把柄而大放厥词,于是断定“集体这种物权主体已经不复存在”,“该退则退”时应当退回到土地私有制中去。这种公开违反宪法规定的言论,竟然能够对着中央同志讲课洗脑,竟然能够出版这样的文章,实在是令人难以置信,实在是让人大跌眼镜。更有甚者,某些专家学者到处鼓吹并出版“不能倒退到斯大林时代上去”、“不能倒退到文革时代上去”,并且说文革时期是摧毁物权关系最严重的时期,对于改革时期国家、集体财产大量流失和弱势私人的财产严重受损却只字不提,这种以偏概全、断章取义的逻辑竟然大有市场。
对于物权法来说,确实存在“该进则进”、“该退则退”的技术处理问题。问题在于,作为当代社会主义物权法的性质和原则是不能改变的。某些领域中公有制确实需要向私有制放权让利,不等于要把公有制都改成私有制。当今世界上,土地非国家所有制向国家所有制推进是一种主流,这样的法制化进程只能前进,绝对不能后退。再者,土地所有权私有制与土地使用权私有制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必须要区别对待,不能混为一谈。
所谓“该进则进”,是指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之“该进则进”;所谓“该退则退”,是指土地使用权私有制之“该退则退”。这是唯一正确的选择。否则,不遵循土地产权的价值规律,反物权化方针政策的进与退,对国家、对集体和对私人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人类社会有史以来这样的经验教训实在是太多太多了,走回头路只有死路一条!
在经济学领域,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可以搞市场调查、对经济形势和市场行情进行可行性研判,然后具体实施国家计划或者营业计划,至于后来走的弯路和所犯的错误,仅仅局限于某个时段某个领域,很多是可以免责的。立法过程并非那么简单,也不会如“猜猜怎么样”那样走过场,往往根据现实情势和根据需要和可能作出准确的决断,至于后来走的弯路和所犯的错误,不局限于某个时段某个领域,很多是难以原谅的。
用讨论经济学的办法来讨论物权法,是将特定、必定、肯定的事物当成了不确定的事物,肯定是要不得的。经验性、实践性、规律性、可行性和社会性、实效性是主要的,前瞻性、超前性、事后补救性和一般性是次要的。物权法需要谨言慎行和自我革命,不能随心所欲,也不能粗心大意,更不能不讲原则而讲假话空话。
(2)二元化问题
由多部法律规定的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形成了世界上最复杂和最奇怪的土地产权关系以及不动产物权关系,均为二元化或多元化物权关系。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城市土地所有权与农村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城市集体土地使用权二元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二元化,农村集体土地专有权与农村集体土地共有权二元化,农村无偿使用土地与农村有偿使用土地二元化,城市无偿使用土地与城市有偿使用土地二元化,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农用地使用权二元化,地上附着物权利与地上建筑物权利二元化,不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使用权二元化,以及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作用权、利用权多元化,以及地上权、地表权、地下权与地役权多元化等等,仿佛由各种各样的二次方、N次方组成的方程式,编织成世界上最复杂的地权关系网络系统,对应于各种类型的法律关系与物权关系、分配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人事关系、社会关系等等。日常生活中,产生争议是常态,不产生争议是偶然性的。越是聪明的人疑虑性就越大,涉及到争议的问题就越多。
宪法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