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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5(1 / 6)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7-2-5

物权法热点亮点面面观(五)

〖第一部分:焦点难点问题〗

二、事件简述

(一)前言……

(二)事件简述……

第二件:物权法是否违反宪法规定。

物权立法过程中,当数“物权法是否违反宪法规定”最抢镜头和最具新闻价值了。另外鲜为人知的一面,关于“修改物权法先行修改宪法”的争议却波澜不惊。

1、“物权法是否违反宪法规定”的严重分歧

物权法的重大焦点难点问题,不止于“物权法派”和“财产法派”的争议,更大程度上是“是否违宪”的争议。这就把从法理技术上上升到政治高度来认识,可以说“一石激起千层浪”。尽管“不违宪”派得以上锋的肯定,而“违宪”的阴影并没有完全抹除。

2005年8月12日,正当“物权法草案”交给各层次的人讨论时,北大教授巩献田先生在网上发表了一封******—《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全文约3千字)。另有报道称,2005年8月,巩献田教授发表了一封“致******委员长并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开质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违宪。2006年1月,有消息称,《物权法(草案)》立法进程已被“搁置”,原因就是巩教授的这封******。巩教授认为,这个草案严重违反了《宪法》中关于“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具有明显鼓吹私有化倾向。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2005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一文。

“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

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

******总结《草案》有四个背离:1。背离苏俄民法典的社会主义传统和概念,迎合资本主义民法原则和概念,有人在“奴隶般地抄袭资产阶级民法”,“照抄陈旧的资产阶级民法概念”;2。背离中国革命根据地和建国后的人民民主法制的优良传统,迎合资产阶级的旧法传统,它同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没有什么根本和原则区别;3。背离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迎合资本主义全球化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谬误;4。背离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立法原则和传统,迎合资产阶级立法原则和传统。

另有文章披露:

《物权法》立法开始于1993年(1993年被列入立法规划),正式开始物权法的起草是1998年,这一年的三月全国人**工委专门委托江平、王家福、王保树、魏振瀛、梁慧星、王利明、费宗袆、肖峋和魏耀荣等9人组成了物权法专家起草小组。物权法历时13年,才得以通过,《物权法》经过八次审议,两项指数均开创了新中国立法之最。物权法于2005年7月8日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短短40余天时间收到11543条意见。新中国立法史上,将法律草案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的这是第12部法律草案,其他如1954年宪法、1999年合同法等。先后展开100多次座谈会和几次论证会,还到一些地方进行专题调研。

物权法在立法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之多,争论之激烈程度是空前的。比如说关于是叫物权法还是叫财产法或财产权法的争论,发生在梁慧星教授与已故的郑成思教授之间,两人之间争论甚至严重到人身攻击的程度。最能引起立法机关与学者们关注的是北京大学巩献田教授(法理学)至******及全国人大的两封******:第一封信是全国人大第三次审议(2005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第16次会议)物权法草案后的2005年8月发出的,信的标题是《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质疑草案违背宪法,背离社会主义方向,开历史倒车,尖锐地指出有人在2004年修改宪法时没有完全达到的目的妄图在制定物权法时达到,草案在形式上平等保护每个公民的平等物权,核心和重点是保护极少数人的物权,物权法的精神和倾向必将进一步加速私有化进程,促使两极分化,造成社会的严重分化和尖锐对立。“乞丐的要饭讨食的棍子和碗与少数人的机器、汽车都平等保护!”

信发出半月后,全国人**工委副主任胡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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