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7-2-4
物权法热点亮点面面观(四)
〖第一部分:焦点难点问题〗
二、事件简述
(一)前言
物权法从立项、起草、讨论、通过、实施的整个过程中,焦点难点问题的事件集中地爆发出来,体现了各派政治力量之统治格调与利益集团之民主意向、权利与义务认识以及现实与愿景等方面的取向、对比、交锋。作为新中国首部《物权法》,涉及范围是如此的广泛,物权关系是那样的错综复杂,法学理论是那样的深邃迥然,产生争议并不奇怪,不产生争议才是奇怪。
作为立法机关需要权衡轻重与利弊,还要量力而行,能够解决的问题尽量解决,不能解决的问题等待将来解决。不能解决的问题当然原原本本地留下了争议,对于已经解决了的问题同样还会存在这样那样的争议。20多年来大家是这样走过来的,这样状态将来还会持续下去。剩下的问题,有些需要运用物权法法理学进行定向的解决,有的需要以其他方法来解决。前提条件是,只能以理服人,不能以权势压人;只能促进,不能促退;只能提高立法质量,不能降低立法质量。
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物权法,也没有不发生争议的物权法。各国物权法的名称相同而内容不同,表示侧重点与舍弃方法都不同。法律首先是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其次是代表公平正义事业的,无论如何,尊重物权关系运行规律,掌握一定的物权法理技术是必须的。物权法颁布之前掌握物权法理技术的并不多,颁布之后会逐渐增多。现在,理性人以理性的思维能力对一些事件进行理性推断,解决问题时可以画龙点睛、点到为止。
20多年来经历过许多事件,某些事件直接影响到立法的进程、质量保证和执行效力,某些事件从头到尾都发生或大或小的影响。物权法草案在长期的磨合过程中终于通过实施了,这可以说是赞成物权立法一派力量的胜利,却不能称之为完全的胜利。目前看来,这部法律可以管用几十年,但不能说是“一劳永逸”,因为经过几年来的实践检验,证明是“瘕瑜互见”,需要进行大修正、大补充的地方是很多的。
客观上,当一个体育运动的裁判员是比较好当的,当一个物权法评论员是相当困难的。物权法是非常重要的法律,评点物权法是十分严肃认真的事情,不仅仅是需要对某一类人负责,而且是需要对全社会和全体权利人负责。每个人的一言一行,或者代表正义、合理的一方,或者代表不正义、不合理的一方。法律评论员,无论是赞成、追捧任何一方还是反对、否定任何一方,都会自然而然地卷入争论的漩涡中受到裹挟。因此,许多人觉得法律评论园地“是个是非之地”,避之而不及。
那么,本文反其道而行之,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以一个最普通公民身份对某些专家学者的争议事件进行评头品足,试图跨越这个“是非之地”,趟过这条不清澈的河流,准备得罪某些不高兴之人。并不是非要揭某些人的疮疤、与他人过意不去,主要是由于作为法学史的一部分需要进行必要的介绍。
(二)事件简述
物权法的焦点与难点问题,有些问题的界限不是十分明显。本文试一下择要地合并介绍,好让篇幅缩短一些。由于认识水平有限,难免出现缺点错误,敬请读者谅解。
简述如下。
第一件:立法规划上的争议。
关于立法规划上的争议,主要表现为两大争议:
1、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先行立为单行法,往后正式加入民法典,立法规划上出现短板,合理性上存在疑难问题。
〖立法历史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几次起草民法典。第一次是1954年开始,至1956年12月完成民法草案,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此后开展整风、反右运动而致起草工作中断。第二次是1962年开始,至1964年7月完成民法草案试拟稿,仅分三编:总则、财产的所有、财产的流转。因1964年开始的“四清运动“而中断。这两次起草的民法典草案,都未规定物权法编,未采用物权概念。
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民法典起草再次提上日程。自1979年11月至1982年5月,先后起草了民法草案(一至四稿)。至1982年,立法机关考虑到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各种经济关系处在变动中,决定暂停民法典起草,转而采取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时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针。至1985年,已先后颁布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继承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单行法。鉴于民事立法中若干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不应由单行法分别规定,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因关于是否采用物权概念发生分歧,致民法通则未采用物权概念,而用“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语代替。
进入90年代,改革开放的方向和目标已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