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明约见了巩献田(笔者注:最后一次是******委员长亲自接见)。2006年12月,在全国人大第七次审议《物权法》(草案)之前,巩献田再次提交了******《关于第六次审议后的〈物权法(草案)〉仍在五个重大原则问题上违反宪法必须认真修改的意见》,该******除巩献田外,还有各界178人签名。就在今年3月召开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物权法期间,巩献田组织了3千多人签名,反对通过物权法。据说为保证物权法高票通过,在今年3月的人大会议期间,全人人大党组和各个代表团的党组召开会议作工作以保证物权法通过。(物权法的几个问题-湖北省国资委讲课课件。作者:ebaitiancms来源:http:\/\/www。zyjlawyer。cn\/)
2006年12月9日,巩献田再次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第六次审议后的〈物权法(草案)〉仍在五个重大原则问题上违反宪法必须认真修改的意见》的******,并向176位全国人大的常委寄出。但这次收效不大。
巩教授接受过很多公众媒体的采访,其中接受广州日报记者的采访,再次声明自己的立场观点与态度方法。他说,草案也与******委员长去年(2005年)9月26日关于进一步修改物权法草案所强调的原则精神相背离。******指出,修改物权法“要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立足于中国实际。法律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与西方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私有制有着根本的区别。制定我国的物权法,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确立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物权法律制度。我们要借鉴国外物权法律制度中对我有益的东西,但绝不能照抄照搬。”
他说,为了维护的权威与尊严,真正做到“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延长《物权法(草案)》的审议时间很有必要,在延长审议期间,应该继续倾听各方意见,开展广泛的讨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应首先公布第六次审议修改后的草案全文,并对其中的重大问题向社会公众作出说明。包括:为什么不把宪法中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写入草案中?为什么把本应该由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使的国家财产所有权,却规定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甚至是事业、企业单位行使,从而使国有资产的流失开启门路?为什么对公民的私有财产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加以模糊化?为什么对于流失的公共财产,在追诉时间、追诉对象和判断应否追讨等问题上,为非法侵占公共财产的人留下那么多的可乘之隙?
最后说,为了保障最大多数公民的权益,为了防止国有财产继续大量流失和加强廉政建设,为了社会的稳定,我们还强烈呼吁,尽快制定《国有财产法》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和公布法》。(以上五段文字参考广州日报2006年12月21日《物权法七审巩献田再上书》)
在“物权法大论战”中,“反方”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巩献田,这是一个核心人物;其他的有: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扬帆,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左大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晓青,******旗帜网评论员红木等。“正方”的主要代表人物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草案起草专家小组负责人江平,全人**律委员会委员、物权法主要起草者之一王利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等。
两派的主要论点是:“反方”认为物权法草案删除了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重要内容,有人企图赦免私企的“原罪”,许多下岗人员对巩献田提出的“穷人打狗棍不能和富人宝马别墅一样保护”深表赞同,称其敢为穷人说话,不愧为“民族脊梁”。“正方”认为物权法草案体现了国家、集体、私人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宪法也规定了保护私有财产,因此没有违反宪法规定。持续两年的论战,从主流媒体到网络媒体上铺天盖地地涌现,其中不乏人身攻击甚至谩骂。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社科院教授、学部委员并物权法草案第一稿主持人梁慧星先生并没有参与论战,而是心平气和地说:“现在的《物权法》从大的内容结构上已经相对完善了,但是在具体条文上还有太多太多的问题需要解决。至于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立法精神是否补充或者怎么补充,这个问题需要决策层来解决,我们专家所做的只是对相关内容做进一步的修改建议。”(南方都市报2006年3月10日A21版:激辩《物权法》)。
除了两派法学家激辩《物权法》以外,还有两派经济学家激辩《物权法》,数亿网友被裹挟其中,整个网络界一片沸腾。
2006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七次审议,官方表态认为“中国物权立法充分体现宪法原则”,并指出: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