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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3 / 5)

高级社、人民公社到承包制,这些土地制度的变化对农民生活的影响很大。中国人多地少且农业附加值低,农村、农业和农民等“三农”问题和如何管好用好土地问题日益突出。

现在最大的焦点问题,不是农用土地如何增收节支问题,而是如何集约用地、合理利用土地和防止污染土地问题,而是如何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如何将农用土地合理地变成建设用地和如何进行经济补偿问题。物权法只是对于不动产征收、经济补偿和“公共利益”作简单的规定,对于公共利益的范围等没有具体规定。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遂成为遗留下来的老大难的焦点问题之一。

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后,地方政府“土地财政”模式蔚然成风,房地产市场格外火爆引起住房权人的恐慌,住房难、住房贵对于普通民众压力山大。开发商埋怨政府把土地卖得太贵、税收太苛刻了,被征地农民埋怨政府强迫征地、野蛮拆迁和补偿标准太低,老职工埋怨住房货币分配政策不落实、企业拖欠住房补贴费太久太多,市民埋怨全家人的积蓄总也买不到住房,农民工埋怨中心城市的房租实在是太昂贵了。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按照分税制的规定,地方政府卖出土地后可以得七成、中央财政得三成。在巨大利益驱动下,各级地方政府引进外资或者大量举债比赛着买卖土地,挑战“18亿亩耕地红线”。利用所得收入大拆大建,比赛着修建豪华办公大楼,暴殄天物,铺张浪费,搞得鸡犬不宁。国家审计署发现,近些年来各地政府累计20万亿元的土地出让金不知去向,审计出了一批大蠹虫、大硕鼠。各地检察机关将一批批官商勾结的贪官污吏送上了审判庭,一些“房爷”、“房奶”、“房叔”、“房婶”等都得以曝光。

70%以上的亿万富豪因房地产专业而一夜暴富,被老百姓称之为“为富不仁”,许多中产阶级一夜之间变成了穷人,许多无产阶级变得更加贫困。很多国有企业的承包寡头们伸出了第三只手,以各种借口与名义逼迫老职工下岗离开企业,然后铲平厂房车间平地起高楼大厦。承包寡头们和无良的房地产开发商们一个个赚得盆满钵满的,而广大下岗失业职工的生存权、发展权和住房权遭到了无情无义的侵犯。

于是乎,焦点问题接二连三地爆发出来,吸引人们的眼球与注意力。

4、住房权问题

《物权法(草案)》(第三稿)第三编第十五章规定了“居住权”,从第180条至第191条共12条。但是,由于一些人的反对而作罢,现行的《物权法》没有了这样的内容。

关于居住权,可以从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承租权和共有权、继承权、受遗赠权等方面来理解。我国前三十年是福利社会主义国家,虽然一般的市民、职工不享有住房所有权,但各地政府想方设法为市民和职工供给廉租房,普通民众的住房压力得到缓解。

1998年开展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形势发生了逆转并急转直下。按照当时的政策设计,一些没有参与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可以按照一定的职级和工龄享受不低于60平方米商品房的货币补贴,称之为“住房货币分配”。补贴费标准制订出了,规定企业可以参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补贴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剩下的按人按月继续发放。17年来陆续颁布了许多配套文件,随着房价物价的上涨也几次调整了补贴费标准,现在的标准是最初的几倍。当机关事业单位有声有色地进行时,大多数国有企业却无声无息的。

国有企业的一些承包寡头们一般都参加了住房实物分配,已经没有资格参与住房货币分配。很多老企业的职工众多,历史遗留下来的包袱很重,政府此时也一直当甩手掌柜不闻不问,这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即使是企业做得再好再强再大,承包寡头们只顾自己升官发财,不管下岗、退休职工的死活。他们采取一瞒二骗三拖四占五顶的邪恶办法,继续其恶意拖欠、克扣、截留、挪用、侵占和贪污广大职工住房补贴费,有的企业数百名权利人与侵权单位艰苦谈判10年之久,最后仅仅得到政策规定的约1\/8的住房补贴费。

现在还有许多人并不知道,住房制度改革是一个最大的烂尾工程,住房改革双轨制比退休双轨制更加极不公平合理。

所谓住房改革双轨制,是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福利双轨制,以及住房实物分配制度与货币分配制度双轨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住房实物分配制度与货币分配者都得到了现实利益,少则几万几十万的住房补贴费所得,多则价值几百万房屋所有权的巨大利益所得;对于绝大多数国有企业职工权利人而言,既没有参加住房实物分配制度、也没有参加货币分配,完全等于零。

比较而言,所谓退休双轨制,差距仅在于3倍至5倍之间,最多也不超过10倍吧?然而,住房改革双轨制的差距少则几万倍,多则几百万倍!因为企业职工权利人的权利人没有实现,完全等于零,所以成为亚里亚纳海沟式的巨大落差与反差,所以成为改革开放以来最不公平、最不合理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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