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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2 / 5)

式、万金油式核心关系法,所有权竞技场又是最大的物权运动场,不同的所有权人又有不同的财产来源与势力范围,所以人们最关注的是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所有权人与他项物权人的利益平衡问题。无论当事人和旁观者是有意无意的,都不约而同地自然而然地聚焦到所有权方面来,并为某种所有权及其物权关系“评头品足”。

当法定的物权与意定的物权分野时,人们最关注的是法定的物权。意定的物权是可有可无的,也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很熟悉的,况且很多一般财产权法规定得很多了,严重关注的程度已经衰减了。法定的物权是必须的,很多是可以压倒一切的,既然法律规定某种人享有特定的物权,权利人一般不能随意弃权,也不能将固定的权利随意让与无关的他人。

如国家法人的土地所有权,无论是否出让与利用土地,只能永久保留,不能转让给其他的权利人,任何放弃和变更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是违反宪法规定的,这是需要绝对禁止的。

2、土地问题

每个国家的物权法之最大焦点在于土地所有权,无论土地公有制国家或者土地私有制国家,有些国家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竟然占据整部物权法的七到八成。诚然,纯粹的土地私有制是不存在的,因为每个资本主义国家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国有土地所有权。所谓土地私有制,就是土地的私有财产可行制、自由交换体制,与完全的土地公有制相对。

标准的土地公有制就是完全的国有制,不包括集体所有制在内。确切地说,集体所有制实质上是亦公亦私的特大型共有制,具有法定所有制的成分,只不过是组织和经济结构向公有制倾斜、比其他私人性质的共有制优越些而已。私人合伙共有制、业主共有制、家庭共有制、夫妻共有制亦称之为共有制,经济领域的占少数,消费领域的占多数,不享有法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财产结构向私有制倾斜,总体上比集体所有制逊色许多。

现行物权法最大的焦点问题之一,就是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即国家与集体双重主体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城市集体与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城市土地与农村土地基本双重性的二元化、实力土地所有权与虚力土地所有权的二元化。同为土地所有权,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大于、优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是全能型和扩张型所有权,国家法人拥有的各种土地类型应有尽有,国家法人可以自由买卖土地,可以征收集体的土地变成国有的土地,在使用、利用和规划建设不动产时享有优先权,并且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容易在市场上自由交换,所有这些优越性是集体所有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所不能企及的。

从物权法理学上到实际应用上,从精英阶层到普通民众上,都会从土地所有权主体上和客体上一并质疑土地所有权二元化问题。这不仅仅是一个最大的焦点问题,而且是一个最大的难点问题。

自从八二宪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以来并没有改变。政治精英们关注的是如何“稳定”农村社会,如何“安慰”农民的物权虚荣心,也不关心这种土地所有权到底是实权还是虚权,至于物权法理学的问题不打算解决。

其实,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也有集体组织,但他们的集体并不享有土地所有权,只享有国家土地所有权下面的土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只有中国是这样例外的。

问题的另外一面,中国物权法前面规定了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后面又规定了集体的土地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倘若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为实,那么每个集体成员是土地所有权的共有权人,就不是用益物权人;如果集体的土地用益物权为实,怎么解释集体是土地所有权人呢?

再者,同是集体,为什么农村的可以享有土地所有权而城市的不能享有土地所有权?为什么城市集体不享有土地所有权可以安稳地过日子而农村集体不享有土地所有权就不可以安稳地过日子?

再者,城市集体不享有土地所有权,却极少发生强制拆迁、血腥征地和被强迫征收其他不动产现象;农村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很多地方却发生了强制拆迁、血腥征地和被强迫征收其他不动产现象。再次说明了这种土地所有权非常虚弱和脆弱的一面,法律效力相当的低下。

3、土地关系问题

关于土地的物权关系,这是人世间最为纠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利用权、土地作用权,以及地役权、地上权、地表权、地下权,以及与地上附着物和房屋、建筑物、构建物相关联的一系列权利,以及国家、集体、合伙、业主、家庭、夫妻的各种共有权与专有权,以及住房权、回购权、承租权、抵押权、典当权和善意取得权、先取特权、特许物权等,以及优先权、排他权、溯及权、追击权和各种物权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数十种物权关系十分错综复杂,对于不愿意纠结的人也难免纠结起来。

新中国人民政府在农村普遍实行土地改革,广大无地和少地农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政策。经过互助组、初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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