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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4 / 5)

种异化形态,所以“住房制度改革是一个最大的烂尾工程”!

政府颁布实施住房货币分配政策之后不检查不督促企业落实到人,自己也不打算解决这种焦点问题;国有企业对职工权利人长期隐瞒政策规定,对于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不下达、不宣传、不执行、不承担责任,也不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导致绝大多数权利人十几年来一直未能享受相应的待遇。当权利人知道了相关信息向侵权单位主张维权时,仍然采取各种办法继续恶意拖欠、克扣、截留、挪用、侵占和贪污权利人的住房补贴费,有恃无恐,气焰嚣张,广大职工叫苦不迭。

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台老板是地方政府,无论是富政府穷政府、大政府与小政府都有办法足额地及时地发放住房补贴费,地方财政上下左右是相通的,筹措资金的渠道是很多的,无论哪一级财政有困难就由富裕的财政支出。而且买卖公房、土地和新建政府解困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收入不菲,再穷也可以向银行贷款发放。

结果是,对吃皇粮的单位职工年年发、月月发和提档次发、几年一次提高标准发,对于每个人一分不差地发,这些特权人一个个的乐开了花。但是,90%以上地方国营企业的权利人就没有那么幸运了,被侵权人恶意拖欠、克扣、截留、挪用、侵占和贪污权利人的住房补贴费连续十几年,其中很多人去世多年后都没有享受到权利的名份,这些被侵权人一个个的凄惨无比。

现在非常惊讶地发现,侵权人的违法犯罪成本极度低廉,而且从中获得的利益和灰色收入非常可观。譬如,企业老板恶意欠薪是要被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而且会被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资信机构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然而,企业老板恶意拖欠住房补贴费,从来没有发生过被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也没有被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资信机构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长期以来,许多国有企业主业或副业、直接或间接搞房地产,是最暴利行业和行当之一。恶意拖欠、克扣、截留、挪用、侵占和贪污权利人的住房补贴费1个亿,5年后可以变成2个亿,10年后可以变成4个亿,20年后可以变成8个亿。众所周知,罪犯抢劫银行是要坐牢、被杀头、被枪毙的,但是这些特别侵权人抢劫职工的财产和侵犯住房权、特别所有权、特别债权和特别优先权,什么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不承担!

国有企业的一些老头目们,早已在90年代以自己的权势分配到100多平方米的公房,变成了自己永久性的产权。原来几千至一二万元购买来的房屋,现在飙升到数百万元。

按理说,权利人是住房补贴费的所有权人,侵权人是住房补贴费的保管人。但是,事实上所有权人的一切却都要听从保管人的,而且态度十分恶劣,不承认错误,不赔礼道歉,不承担法定的社会责任,不履行法定的义务与法定的债务。而且,这种怪事发生在中央“依法治国元年”,发生在中央惩治**的高峰之年!这种人简直是胆大包天、无法无天!

确切地说,住房制度改革,是保障少数人购买商品房的需要、从而获得高贵的住房权,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削弱了住房权。当政策规定各级政府和各级国有企业停止供应公寓房、停止公寓房所有权实物分配之后,住房所有权和住房使用权以及住房货币补贴费都没有得到,全部都落空了。

住房权应当是一种特别优先权,西方一些福利社会主义国家已经将这种权利作为重点来保障,颁布实施了法律法规予以安排,取得了显著成绩。这些国家的住房权建设是在经济稳步增长情势下进行的。那么,中国在住房制度改革、削减住房权的特殊情势下,于《物权法(草案)》(第三稿)提出规定“居住权”是“生不逢时”,难产是必然的,也是十分遗憾的。

5、其他焦点问题

物权立法前后,其他焦点问题也是很多的。

譬如:到底是制定财产权法还是制定物权法?物权法到底是师承德国的(物权法型)还是法国的(财产法型)法例?物权法草案到底是否违反宪法规定?物权法作为民法,到底是否应当将公法与私法混合在一起?到底是否应当将所有制与所有权混合起来规定?到底是否应当将国家、集体这种物权主体并入其中?到底是否应当将无形物也作为物权客体?到底是否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担保法的内容移植过来?法律条文中怎样重点保护国有资产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怎样确认集体这种物权主体是否虚位和农村土地所有权是否虚位?为什么条文中既承认了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又承认了集体的土地用益物权?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和占有保护法是否站得住脚?对于“一房多卖”行为怎么正确处理?

类似于上述焦点问题还有很多,不能面面俱到地叙述,下文中将择要介绍。

物权法各条款

相关名词:

〖当代物权法〗〖古典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技术物权法〗〖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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