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6-2-4
逻辑物权法(四)
(四)与其他非成文物权法
逻辑物权法能够在成文物权法中独当一面,在非成文物权法中更是形影不离。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显得非常被动,要把被动变主动、把不确定性的事物变成确定性的事物、把无法实行的土办法变成可以实行的洋办法,往往需要借助于逻辑物权法的大道理与小道理,解决物权纠纷中的各种实际问题。
非成文物权法,亦即不成文物权法、民间自由物权法。因为全社会的物权对象、物权关系十分庞杂的缘故,以至于残留或者预留了一些物权法对象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久而久之便自然形成了不成文的另类物权法。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和逻辑物权法,所有这些都是主要的民间自由物权法形式,对于成文物权法有一定的帮助作用,但公示效力、执行效力和溯及效力等稍逊一筹。
成文物权法都是明说楷书的,即便如此,于理论上和实践上总免不了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发生争议的现象亦随处可见,有时候几乎成了家常便饭。在双方意见僵持不下的情势下,逻辑物权法就派上了用场,以“证人”、“中间人”的姿态平息事端。尤其是涉及到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责任问题,逻辑物权法就有求必应,而且表现得机智勇敢,侵权人一方和被侵权人一方都要利用逻辑物权法来说明自己的权利义务范围。
非成文物权法实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更是复杂多样,焦点难点问题更是以倍数增长,这种现象亦容易恶性循环,达到积重难返的严重地步。在这种情势下,利用逻辑物权法来说明自己的权利义务范围和定分止争是必需的,适用范围远远大于成文类物权法。
对于全部的非成文物权法,现实生活中只能以“合理性”推定,不能以“合法性”推定。无论是合法性推定或者是合理性推定,都是逻辑物权法必须面对的现实和必要的途径。因此,他具有说理、说服、统一思想和具体执行的效力。
道理如同无权占有关系之临时性“保护”基本相同。法律并不承认无权占有是合法的,然而,为了将无权占有关系过渡到有权占有关系,为了回复有权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等权利,一种无权占有人可以向另一种无权占有人主张“有权占有”,以“准有权占有”形式行使“没有权利的权利”。这种做法相当于治病、疗伤过程中的“以毒攻毒”,然后治病救人。
诚然,非成文的逻辑物权法关键不在于“以毒攻毒”,而是倡导以和平与平和的方式了却物权纠纷,关键在于“以理服人”和以情动人。逻辑物权法也是一种法律思想体系,物权法哲学思想观念浓郁,绵里藏针、一剑封喉才是其真本色,需要长期的刻苦磨砺才能讨得真经、长出真功夫。
(1)与习惯物权法
联系到习惯物权法,逻辑物权****把交易习惯、风俗习惯、民族习惯和人文习惯、生活习惯等进行整理归类,剔除过时的、不合时宜的习惯法,让良好的习惯法畅通无阻。况且许多习惯物权法不在成文法明文规定之内,他们的合理性推定必不可少,逻辑物权法在这方面可以大显身手。以混合或者组合物权法而言,逻辑物权法与习惯物权法的亲和度最高,所发生集成效应的概率也最大。
逻辑习惯物权法主要的主体是自然人,主要的客体是小额度、不紧要、日常消费的小商品,以及一些相对自由的交易方式、交易场所、交易理念和生活习惯。因为是涉及到人们日常购物与生活,习惯成自然式的交易形成全社会的大气候,所以在所有的非成文法中的表现最为活跃、最为突出,至少在非主流物权法中可以独当一面。
逻辑习惯物权法之所以在现代文明社会中能够大行其道,主要原因在于成文法不能涵盖全部的交易方式、风俗方式、民族方式、人文方式、生活方式和教育方式,法律也会尊重自然人意思自治主义这一板块,整个社会也需要营造“团结、紧张、严肃、活泼”这样的气氛,在“抓大放小”的氛围中一分为二地理顺全社会的物权关系。与此同时,许多习惯物权法也确实需要逻辑物权法进行道理上的研判,使得当事人坐得正、行得稳、说得清、判得明,这种做法也叫做“二合一”,是自然而然的二法拼一法。
逻辑习惯物权法,即受逻辑法确定的民间物权法,一般是一些小道理、土道理的物权法。根源于农村社会和商品经济社会,并向城市社会和市场经济社会拓展,属于意思自治主义的相对自由、机动的一类平民化物权法。类比推理表现很突出,如当事人前面或者其他人前面成立的交易习惯被后面的人共同接受,通过这种比较法便可以默契地完成交易或者成立物权关系。
习惯物权法是农业社会或者古代社会的产物,朴素的逻辑物权法“有感而发”,主要是解决日常琐事中的争端,逐渐形成不成文的规矩,乡规民约和约法三章也能代代相传。其中有一些升格成为民族法、宗教法、宗族法或团体法,随着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