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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6-2-4(2 / 6)

的变迁,一些旧的消亡了,一些新的成长起来。随着法制文明化事业的发展,淘汰了许多不成文的习惯物权法,而且都有新的理论架构。其中,还有一些民族法、宗教法、宗族法或团体法,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其实也跟逻辑物权法出了难题。为了达到准确推断的效果,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应当合适地、巧妙地运用。

如有的宗教禁止教徒和信男信女喝酒吃肉,有的宗教禁止教徒和信男信女吃猪肉,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他们这样做,一切顺其自然。这种习惯物权法目前部分保留、部分消灭,在非体制中一些信教人士中不理睬这一套,“宗教习惯法”也不能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反过来说,佛教、回教自成哲学体系,有自己的宗教制度和宗教特色,几千年来习习相因,一些旧习惯只能限制,不能全部革除。

小商品的生产经营遍布全国的每一个角落,自然人、城乡居民的小额交易方式无论如何也不能达到法人那样的标准要求。交易双方不签订合同,也不需要定金、押金,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事情就这样痛痛快快的了却了。无论法制化水平达到什么样的高度,哪里有小商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哪里就有习惯物权法。

习惯物权法被成文法采纳的,当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此处“合理合法”是雷厉风行的判定标准。否则,应当遵照逻辑习惯物权法的办法来实行,此处或者可以鉴定为“合理而谈不上合法”,以自由协商为判定标准。

倘若自然人、城乡居民的小额交易方式也要求一律以书面合同为准,等于是文牍主义的自找麻烦,买卖双方也很不自由,客观上也没有这种必要。诚然,上大型商场购物与上农贸市场买菜的情形是有所区别的,前者的商家需要承担纳税的义务,后者的小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免税。就是说,习惯物权法对于交易习惯等有一定的适用范围,但应当尽量的区别对待、加以限制,当事人不能“最大限度”地利用习惯法胡作非为。

对于风俗习惯、民族习惯和人文习惯、生活习惯等习惯法,很多是侧重于传统节日、传统节目和传统的社交活动,有物权方面的,还有人权方面的,还有物权兼人权方面的。

其中,宗教仪式等方面的习惯法,法律与社会上只是疏导,不会堵塞。每个国家都会要求宗教人士爱国家,并且作为信教的前提实行之。宗教的好处,是容易以此为平台团结信教的群众开展有益的联谊活动。但是,某些坏人利用宗教按恐怖主义,搞分裂主义,搞种族冲突,这就需要利用逻辑习惯物权法进行禁止。无论坏人说得如何天花乱坠,在逻辑习惯物权法面前都会成为手下败将。

(2)与道德物权法

联系到道德物权法,逻辑物权****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伦理道德和思想品质、行为规范作为考量对象,以客观标准修正主观标准的误差,既不让老实人吃亏,也不让投机取巧的人沾便宜。每个地区、每种人、每种政治背景下可能存在不同类型和不同标准的道德物权法,而全国统一执行的道德物权法是不能随意篡改的。在这里,模态推理、关系推理和归纳推理等逻辑物权法是经常遇到的。

所谓道德,就是道理之德行、道行之德行,本身并无对与错、是与非之分,只有是否优良和优良品种之分。道德物权法则客观存在对与错、是与非之分,原因在于逻辑物权法注入其中,以其客观标准判断其高下、文野、对错、是非,以便于正本清源、拨乱反正、弘扬正义、鞭笞邪气、涤恶扬善、行善积德,全力以赴构建政治文明、法制文明、精神文明和物权文明的和谐新世界。

逻辑道德物权法,是逻辑法和道德物权法组合而成的复式物权法。作为一种裁判员、主考官,既然可以对于成文物权法评头品足,那么,很有可能对于道德物权法进行评头品足,无论是政治、经济层面的或者社会、人文层面的。人类社会的文明化发展进程,是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的,这种曲折的发展过程决定了不能由道德物权法一家独大。尤其是在整个社会道德风尚滑坡的严峻情势下,价值观、人生观和物权观、金钱观的判断至关重要,由“裁判员”定下运动的规则,由“主考官”给出标准答案,都是题中应有之义。

以全国建设文明城市的评比为例,从中可以看出道德物权法的一些端倪,看出逻辑物权法纠察的性能。评比条件中规定了被评比城市中若有一个主要负责人违法犯罪,就会剥夺其参加评比“全国文明城市”的资格,这是完全正确的。此外还有一些苛刻的评比条件就不好讲了。

譬如,每座城市中都有一些空旷的地方,一些小商贩利用这些地方摆个小地摊,卖点小商品赚几个零用钱帮补家用,这完全符合《物权法》“物尽其用”的规则。然而,城管的一些土规矩平时都不允许小摊贩的存在,到得评选全国文明城市检查验收时更是要“赶尽杀绝”。还有的城管队员野蛮执法,与小摊贩们“血拼”,社会影响很大。公职人员打死小摊贩跟踩死一只蚂蚁似的无声无息,而小摊贩打死公职人员可以得到“烈士”的政治待遇,国家为其家属发放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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