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6-2-3
逻辑物权法(三)
(三)担保物权法体系之基本推导要领
担保物权法体系本身是逻辑性较突出的体系,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一法的试验田,单位产量与总产量都很高。一板一眼的很有规律性,弹性的空间相对较小,可以说这里是逻辑物权体系的特色是物权兼债权的逻辑法体系,所要推导的是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主攻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的关系,附带推导普通物权与普通债权之间的关系。
其应用最广泛应当是二难推理。
譬如:如果担保物权的“要素”仍然是所有权保护主义,那么,他们的物权哲学就是唯心主义;\/如果担保物权的“要素”完全脱离了所有权保护主义,那么,他们的物权哲学就是空中楼阁;\/担保物权经验批判主义的“要素”或是彻底的所有权保护主义,或是不承认担保物权成立之前的所有权保护主义;\/\/所以,担保物权经验批判主义哲学或是唯心主义或是瞎话,反正都是不科学、不准确的。
因为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的关系跟普通物权与普通债权之间的关系有着天然的联系,需要从基本的物权制度法、基本的权源法方面开始,逐一排除不合法、不合格的担保物权对象,所以不能凭空捏造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的关系。
如房地合一规则、共有关系规则、合同关系规则、信托关系规则、相邻关系规则、买卖不破租赁关系规则、登记生效规则、交付生效规则、物权保护规则、占有保护规则和所有制保护规则等诸多规则,普通物权法体系中适用的,担保物权体系中仍然适用。
凡是来源非法的、产权不清晰的财产,凡是不能进入流通领域交换的物权,前提条件是假的,所得出的结论必然是假的,都不得成为担保物权关系的对象。
凡是担保合同违规违法的、担保范围超过的、担保物权关系消灭了的、应登记公示而未登记公示的,或是有瘕疵的担保物权,或是消灭了的担保物权,需要进行清理与整顿。
以上两个“凡是”均为特称否定判断,是逻辑物权法最通用的直言判断形式之一。普通物权法体系中的物权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和财产保护防火墙等,亦可以移植到担保物权体系中来,以“一票否决权”的方式进行直言判断,定分止争时可一锤子定音。
1、与普通物权关系法
联系到普通物权关系法,证明担保物权关系法与其形成源流关系。辩证逻辑物权法在普通物权关系法方面占有较大的比重,形式逻辑物权法主要集中于对当关系推理方面。就是说,对于普通物权关系法和担保物权关系法的推理需要分阶段进行,可以采取多种推理方式进行作业,但需要对症入药。
普通物权关系法,主要是指所有权关系法和用益物权关系法。是博大精深、纵横捭阖的物权关系法。《物权法》将普通物权关系法和担保物权关系法合并在一起,使得人们有幸看到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的完美统一,逻辑学上的连贯性颇有特色。
担保物权法体系与普通物权法体系之逻辑物权法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兼容性形式逻辑的区别。
本体系以非兼容性著称,债权人与债务人也可以形成一种物权关系即担保物权关系,而两者之间完全是一种对立性的利害关系,无所谓合作共赢的运行机制,主要的排他权仅赋予债权人。
他体系以非兼容性著称,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共同利用标的物,形成纽带式物权关系,各得其所,各取所需,形成合作共赢的运行机制,主要的排他权仅赋予所有权人。
兼容性,是指占有关系上的兼容性,以有权占有排除无权占有,特定情势下以善意占有排除恶意占有。物权的保护与限制都要适度,在进行定性分析之后需要进行周密的定量分析,将每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条分缕析地推定到位,对于复杂的问题需要冷静相对,力求每一次演绎不出差错。
担保物权是高一级的物权,担保债权也是高一级的债权,担保物权关系成立后或多或少地之前的普通物权和普通债权有关联。在这个时候还要分清是否需要保留原先的兼容性,保留到什么程度、什么时候。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成立后原来的普通合同无效,而物权法却不这样认为,普通合同仍然可以保留。清偿债权债务的办法不止一种,利用原合同清偿与利用现合同清偿、单独清偿或者一并清偿等,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就是说,在兼容性方面和非兼容性方面两者之间应当恰当地衡量,也是可以作进一步的推断的。
二是与物权化方针的区别。
本体系标志着已经将所有权和所有权关系加上了优先受偿权的法锁,物权化方针呈现“反所有权主义”的逆时针方向。担保物权价值观已经代替了普通物权价值观,担保物权价值交易成为主流,物的直接交易成为过去或者成为支流。
破坏旧的(普通)物权关系、建设新的(担保)物权关系被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