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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5(2 / 5)

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物权法的结构,先对物权法的原则和物权保护等共同性问题作出规定,再分别是最基本的几种物权即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逐一回答上述问题。

(载《物权法(草案)参考》第1页~第2页,标题为王胜明《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代序言)》—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十一讲)

王胜明先生用十分简洁的笔触简明扼要地讲了物权的概念和物权法的基本内容,对于不懂什么是物、物权、物权关系者是醍醐灌顶、茅塞顿开。究竟其实,字里行间透露出一种微观物权法的思维方式。其中有的概念不是依据物权法理学来客观定义的,是根据立法编制来人为定义的。

一则,究竟是物权大于财产权,还是财产权大于物权呢?

从宏观物权法理学方面来讲,确实是物权大于财产权,并不是财产权大于物权。

以物而言,物权对象应当涵盖各种有形物与无形物、自然物与人造物、要式物与略式物,应当涵盖一般流通领域与限制、禁止流通领域中的各种物。财产权限于有经济价值之物,而没有经济价值之物则不在此列,大多数限制、禁止流通领域之物和略式物等也不在此列。

《物权法(草案)》不仅规定了大量的有形物、自然物、要式物,还规定了人造物,少量规定了无形物、略式物。如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电力、通讯、天然气等,都是无形物,这是属于财产权范畴;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的通风、采光、日照,噪声、光、磁波辐射以及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中的不可称量物等,都是无形物、略式物,并不属于财产权范畴,属于人身权范畴。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了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涉及到无形物(智慧物)和要式物,既属于财产权范畴,又属于人身权范畴。现行的《物权法》对于上述的草案的条款序列、个别文字进行了一些改动,如将通讯改为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将条款排序进行更改等,而内容上是完全一致的。

以物权而言,物权法对象涵盖有经济价值、交换价值的财产权,涵盖无经济价值、无交换价值却有物权价值的物权,而且物权广泛来源于各种一般流通领域和限制、禁止流通领域,并不局限于一般流通领域,并不局限于有形物、要式物和自然物;并不局限于财产权,其他物权和相当或相关的人身权、人格权也包括在此,其中法定的物权比重较大。然而,财产权,限于一般流通领域,限于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并不包括非财产性权利在内,其中意定的物权比重较大。

《物权法(草案)》和现行的《物权法》,一方面试图将各种有形物与无形物、自然物与人造物、要式物与略式物列为物权对象,另一方面人为地将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权和继承权等作了一些切割,对于相关的内容仅仅作出简略式规定。

普通物权部分,法定生效、登记生效、合同生效、交付生效和继承生效等各种生效方式应有尽有,其中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也不例外;担保物权部分,是将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粘连、并联、同一、集合、信托在一起的,普通物权与担保物权、普通债权与担保债权成为全套的法锁权利,对于合同法、担保法等传统的财产权法进行了革新。

《物权法》的概念数以千计,其中的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重要概念是该法律中的独家概念。该法一经颁布实施,直接对于制订企业国有资产法、土地登记法、城市房屋登记法、地方不动产登记法、股权质押登记法、商标权质押登记法、专利质押登记法、著作质权登记法、国有土地上征收拆迁管理条例等十几部法律法规产生了深刻影响。

这种连锁反应式的法律效应,除了宪法以外,只有物权法才能出现这样的奇迹。由于物权法是基本民法、基本权源法、基本的物权制度法,不仅对于民法、私法产生了巨大影响,而且对于某些公法、商法亦产生了深刻影响。由于财产权法是相对单一的法律,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合同法、继承法很难对于其他法律产生连锁反应。

以物权关系而言,物权法涵盖财产关系与其他的非财产关系,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调整、限制,左右各种物权关系以及各种占有关系,从普通物权关系到担保物权关系都是成龙配套的。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既有财产关系,又有人事关系、物业管理与服务关系,还有清洁卫生关系、不动产相邻关系、地役权关系等。

国家、集体、集合、私人、其他人的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占有关系等,于物权法中清晰可见。通行权、通风权、采光权、日照权、眺望权、引水权、蓄水权、用水权、排水权、管线铺设安装权和清洁卫生权,有些与财产关系有关,有些与财产关系无关,甚至于有些是纯粹的身份权、人身权、人格权关系。集体所有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是根据农民阶级的身份权由法律规定的;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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