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读零零>>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第99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5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99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5(3 / 5)

以及地上权、地表权、地下权和地役权等,也是根据权利人的身份权决定的。

在财产关系方面的划分也相当仔细,不动产的物权关系、动产的物权关系,以及派生性不动产的物权关系、派生性动产的物权关系,以及财产权与非财产权的占有关系,于物权法中清晰可见。其中,不动产的物权关系有一般的、意定的物权关系,也有特别的、法定的物权关系;派生性不动产的物权关系、派生性动产的物权关系,都是特别的物权关系。由所有制产生的物权关系,并非完全是特别的物权关系,于一般竞争、一般流通领域中的物权关系需要实行扁平化的方针政策。

物权法能够巧妙地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将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将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技术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融为一体,于普通物权法部分相应地默许了一些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逻辑物权法,于当代物权法中吸收了若干的传统物权法精髓。所有的物权关系是齐全的、立体的、网络的和清晰可见的。

物权优于债权,物权关系优于债权关系,以及担保物权优于普通物权,担保债权优于普通债权,制度物权、政策物权优于担保物权、普通物权,以及所有制关系优于一般的物权关系,大大刷新了物权法的内容。法定的物权关系、登记生效的物权关系受法律特别保护,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再是短期的诉讼时效,而是二十年期间的诉讼时效。共有权亦优于继承权,这是物权优于债权的重要标志之一。

财产权法专注于财产关系,非财产关系不在此列。财产关系方面,主要专注于一般流通领域的、可交换的、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关系,都是专门性的财产关系,突出的是合同关系和债权关系。看不到清晰的物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有许多短板。有些财产权法根本不区分不动产的和动产的物权关系,所有的财产权法并不是综合性、广谱性的财产关系。

于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前,许多财产关系、物权关系无法得以理顺,某些短期的诉讼时效对于物权人和特定的债权人非常不利。关键在于,没有区分物权性财产保护与债权性财产保护,也没有体现出物权优于债权的重**则。物权法原则上是实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规则,财产权法相当一部分是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规则。即使是合同法这种公平合理的财产权法,与物权法中某些法定生效主义、登记生效主义规则相左,财产权、财产关系的保护具体到诉讼时效方面偶有失效的方面。

综上所述,种种迹象表明,完全可以推定:是物权大于财产权,不是财产权大于物权;是物权包含财产权、财产权包含于物权,不是财产权包含物权、物权包含于财产权。

二则,造成“财产权大于物权”假象的一些原因分析。

现实情势下,专门并浓缩规定物权的法律只有一部,提倡“物权”概念而弃置财产权的只有物权法,总共才247个条款。然而,关于财产权的法律数以百计,法规数以千计,条款分别数以万计、百万计。有鉴于此,很容易造成“财产权大于物权”假象。

再者,有关专家主观主义、机械主义作法,可以人为地削减物权法份量,并以“财产权大于物权”的说法说服他人。这不是以法理学来定义物权范畴与财产权范畴,是有意无意的制造“财产权大于物权”假象。

原来,根据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立法规划,民法草案分为九编,即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共1209条。

这种民法草案本身有几个不合理的方面。

一是名称上和内容上不合理。

按照大陆法系的立法惯例,由多种民法组成的法律称之为“民法典”,只有单行法才称之为“民法”。英美法系则称之为“普通法”。

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陆续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亦称之为“民法”,不称之为“民法典”;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共五编,共1125条。

无论是《中华民国民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不仅仅是名称上不合理,而且是内容上不合理。

譬如,同是大陆法系的民法典,1800年8月开始起草、1804年正式形成的《法国民法典》(共3卷)共有2283条,嗣后陆续增补的数百条未计在内,该法典没有物权法的内容已经是这样饱满。

1896年8月18日公布、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分为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共五编,共2385条,嗣后陆续增补的数百条未计在内。

日本于1898年7月16日施行的第2部(第1部颁布后因为学者的激烈反对而戛然而止)民法典,分为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编,共有1146条。此后陆续颁布实施了民法典施行法(共95条

上一页 目录 +书签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