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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3(5 / 8)

物权法之物权化方针模式化。其中,留置权优于质权和抵押权,质权优于抵押权;最高额质权优于最高额抵押权和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优于一般抵押权。所有这些,都是担保物权格式化之模式化,也有一些技术物权法的模式化色彩;基本上是短期式模式化,一般不会如普通物权法模式化那么持久存在。

担保物权法之物权化方针,是担保物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非所有权可以限制、控制所有权,甚至在合适的时候迫使所有权趋于变更与消灭(土地所有权除外)。因此,此类物权化方针是反向的物权化方针,就是反对“所有权保护主义与所有权中心论”,为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和实现优先受偿权或者完全受偿权开绿灯。况且这是法定的模式化类型,任何人也不能违反这种另类的规定。

一般而论,限制民事主体的所有权只能由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来决定。然而,担保物权法之物权化方针的特殊性,也能够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这样的决定。首先是打破普通物权法中的平衡,然后建立担保物权法中的平衡机制,从而实现物权法和债权法的平衡,从不平衡中得到平衡。或者说,从静态平衡中得到动态平衡,从旧平衡中得到新平衡。

普通物权法中的物权模式化很多是法定的、固定的和静态的,然而担保物权法中的物权模式化都是意定的、可变的和动态的。两者之间的差别可见一斑。

第三,普通物权法之物权化方针模式化。

此为基础物权法之物权化方针模式化。物权等级依次为:所有权,用益物权,用益权,单一使用权,享用权等,每种普通物权中也可以设立信托物权或者制度信托物权。法律主要是规定所有权、用益物权、使用权三种类型,其中使用权分为收益租赁使用权、使用租赁使用权和享用权等。

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物权是普通物权法的本职工作,同样是一种物权化方针的模式化。所有的自由普通物权,都是基于意思自治主义而成就的,首先需要在物权名称模式化上大做文章。

物权名称模式化,既是为普通物权法系厘清物权关系,又是为其他各种物权法系提供优质服务。其中,所有权,从普通物权法系一直延伸至担保物权法系和制度物权法系、政策物权法系、技术物权法系,以及习惯物权法系、道德物权法系、自然物权法系、逻辑物权法系。在传统物权法系、当代物权法系、宏观物权法系、微观物权法系等各种各样的物权法系中,到处都能够找到所有权的身影。所有权,自古至今永远是最具明星效应的物权类型。

普通物权法之物权化方针,是所有权保护主义和用益物权作用论。首先是要确保所有权在各个领域的绝对权威,其次是对于用益物权放权让利。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对于同一物进行利用,在优先保障所有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再保障用益物权人的既得利益。法律关系和物权关系中,对非所有权的限制多于对所有权的限制,使得所有权在各种限制条件下仍然能够独挡一面,仍然能够头角峥嵘。

所有权,不仅仅是一切物权的标的,而且是一切债权的标的。由所有权引发出普通债权,继而由普通债权引发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在整个经济社会和物权社会掀起巨大的所有权风暴和债权风暴。

债权风暴,只是改变所有权关系或者改变所有权的重新归属,使得物尽所用、物尽其利。消灭所有权的意义在于,将财物所有权变成金钱所有权或者权利所有权,为债权人谋取利益。

所有权风暴,会把物的所有权、金钱的所有权、权利的所有权全部卷进来,会把债权与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全部卷进来,与债权风暴相互作用,交相辉映,展开一场声势浩大的所有权比赛与债权比赛,最后得胜而归的是债权。

所有权风暴和债权风暴结束后,实际上并没有消灭“所有权保护主义”这种物权化方针,只是变更了这种物权化方针。当所有权中包含的财产为债权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时,这种物权化方针就由原所有权人转移至现所有权人。当债权人取得金钱所有权或者权利所有权时,第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即由一种变成两种“所有权保护主义”之物权化方针。

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是在限制中保护、在保护中限制。合法的所有权永远受法律保护,不合法的所有权永远要促使其成为合法的所有权。

六、扁平化

中国物权法之扁平化,是针对非常复杂物权关系的扁平化,与每种物权等级制度相反相成的模式化。一般而论,在普通物权法系和在一般流通领域比较容易实现物权关系扁平化,很多场合下也确实需要搞扁平化。最具代表性和实用性意义的,是所有权限制论、公平公开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中国物权法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将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合并在一起,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扁平化,特别富有成效。

某些国家和地区的物权法内容单薄,故意回避物权矛盾,不能利用宏观物权法来进行扁平化,只能利用微观物权法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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