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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3(4 / 8)

的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的更大自由。法律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民主与自由,又要进行必要的模式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要在这两极之间找到平衡点难度是非常大的。

普通物权法系模式化就是一种“切蛋糕”的方式。将物权关系统一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方面分离开来后,剩下的就是民事主体的民主自由板块了。说到底,这本来就是中国物权法用心履行物权法本职工作的表现,“切蛋糕”当然是模式化的必要措施之一。

2、担保物权法系模式化

担保物权法系模式化,是中级物权法、格式物权法之模式化,在民事商事物权法系列中是典型示范的模式化。由于基本上不涉及所有制关系法,所以此类模式化属于扁平化、格式化和相对规范化的模式化。

担保物权法系本身是一种专门物权法,模式化要求从古罗马法中体现出来并在进行更新换代过程中积累了许多经验。此法系的模式化,因为较少涉及到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范畴,故与其他国家相互之间的担保物权法模式化差别不是太大。

担保物权法系的模式化,主要是指抵押权关系模式化、质权关系模式化、留置权关系三大板块之模式化,均属于半强制、半自由式的模式化。各大板块各自独立,并且可以在特定情势下发生联系。如最高额抵押权可以与一般抵押权发生联系,最高额动产质权可以与一般动产质权发生联系等等。

担保物权法系的模式化,与担保法系的模式化还是有一定差异的。前者集中于物权性担保范畴,对于定金、保证金之类非物权性担保则不作具体规定,却也不排除在适当的时候利用这些“人保”(金钱担保);后者将物权性担保与非物权性担保都包括在内,担保范围相对大一些。但是,定金、保证金此类对象,不一定都是担保物权法和担保法范畴,更多地体现在普通物权法、普通债权法范围。

中国物权法里面的担保物权法系的模式化,将定金、保证金区别对待,不仅仅是与担保法系的模式化区别对待,而且是与普通物权法、普通债权法的模式化区别对待。这样就可以保证担保物权法系的模式化主题突出,干净利落,快刀斩乱麻。

现在还有许多教科书、通说和某些解读文本一直囿于微观物权法理论不能自拔。谈所有权、用益物权,闭口不谈普通物权法;谈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闭口不谈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这两个最基本的概念不搞清楚,怎么正确理解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怎么正确对待他们自身和相互之间的模式化、规范化、制度化要求?

尽管如此,担保物权法系模式化,是中级物权法、格式物权法之模式化,在民事商事物权法系列中是典型示范的模式化,也不可能与普通物权法完全隔离。担保物权法是基于普通物权法的升格形式,倘若在普通物权法中不符合模式化要求,进入到担保物权法领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或者不具备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是从普通合同转化而来的,担保财产是从普通财产变化而来的,担保物权、担保债权是从普通物权、普通债权演变而来的,担保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肯定还会保持一定之规的联系。由此可见,当“担保物权法系模式化”的问题出现后,首先要解决的是“普通物权法系模式化”的问题,否则就会前功尽弃或者功亏一篑。

3、物权化方针模式化

物权化方针模式化,是泛指各种物权法系的模式化办法与效能。掌握物权化方针这种核心作用,就可以鉴定模式化在物权法中的地位与作用。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过程犹如生产流水线过程,在动态平衡过程中进行模式化建设当然要掌握很多技巧。最大的秘诀与技巧,是从物权化方针方面解析模式化的效能。

第一,制度(政策)物权法之物权化方针模式化。

此为高级物权法之物权化方针模式化。其中,制度物权法总体上优于政策物权法效力,但有些时候两者之间是平行的。政策物权法一般是对于制度物权法的补充规定,具体内容有些扩大,以不违背制度物权法的原则与宗旨为前提条件。

制度(政策)物权法之物权化方针,是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利益中心论,这是最大板块、最优效力的模式化。无论是公有制社会或者是私有制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均居于各种物权保护的最优先地位,这种特殊的物权地位永远也不能动摇。

至于国家利益中心论,还不能与“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相提并论。因为国家利益关系到整个国家、整个民族的共同利益或者核心利益,这种物权化方针是与公共利益保护主义之物权化方针密切相关,必须同时进行模式化建设。

“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物权化方针,只能在特定场合、特定情势下实行,极端的物权化方针也会对于整个经济社会与物权社会造成不平衡,反过来又会影响到国家利益的拓展。诚然,公有化社会运用得多些,非公有化社会运用得少些。

第二,担保物权法之物权化方针模式化。

此为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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