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0-2
中国21世纪新物权法与旧物权法的比较优势
一、基本理念
中国21世纪的新物权法,即中国21世纪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物权法。是当代的宏观物权法和物权衡平法,又是基本权源法、基本担保物权法和基本民法,制度物权法在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物权主体与客体相当周详,比旧中国那种微观物权法和纯私法有很大的比较优势。
总体上,中国21世纪的物权法优于西方国家物权法和旧中国的旧式物权法。这从新型物权法制度和立法模式上可以反映出来。其是在废除旧中国旧物权法基础上而重新制定的新型物权法,故很有条件特立独行,高屋建瓴,推陈出新,好戏连台,鹤立鸡群,一鸣惊人。
中国21世纪的新物权法,与旧物权法,虽然同属于罗马法系即大陆法系式物权法,某些概念相同,而内容上和性质上却有很大的差别。
第一,分属不同世纪、不同社会制度和不同法律效力的两种物权法。
1、新物权法的情形
中国21世纪的新物权法,简称新物权法。是指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特色社会主义新型物权法。
这是新世纪、新社会、新制度和新效力的特色社会主义新型物权法,完全排除旧世纪、旧社会、旧制度和旧效力的封建资本主义旧型物权法。实际上,旧物权法早已在新物权法起草、颁布之前几十年来已经废除,最早在解放战争中的解放区被宣布废除,全国大陆解放后再次宣布统一废除。新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就以实体形式完全排除旧物权法。现在的旧物权法,仅仅在国民党当局盘踞的台湾省地区自顾勉强实行。当然,新中国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机关所废除的旧法律,是国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六法全书”,不仅仅是旧物权法一种旧法律。
立法背景上,新物权法诞生于新中国成立58周年之际。这是在政治上、经济上、物权上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都非常敏感的时期。新中国经过半个多世纪的艰苦奋斗,由一个一穷二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式旧国家,建设成为一个初步繁荣昌盛的新国家,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法制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各项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杰出成就。
与此同时,社会主义基本经制度有条不紊地贯彻执行,社会主义的法制体系已经基本成型,各个领域的物权矛盾也很突出。经过13年坚持不渝的努力,一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的物权法应运而生。
新中国的执政党、人民政府、立法机关和全体干部群众、全国各族人民,坚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不走回头路,坚决维护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物权制度,坚决废除旧物权法、拥护创立新物权法。我们既不能拾人牙慧,又不能恢复旧制度、旧法律,只能按照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创立21世纪高标准、高水平的新型物权法。
新物权法,是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产物,博古通今,博采众长,能够自觉地大量吸取罗马法之长,精心剔除其糟粕,内容上进行了彻底的翻新,结构上进行了周密的部署,不再采取“纯私法”的体例,从而采取公私合一、民商合一的体例。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与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和技术物权法的完美统一,高尚的思想内容与巧妙的文章结构形成完美统一,以现代性、系统性、科学性、实用性、严谨性、趣味性、深奥性和广谱性为特长,非常适用现时代的国情、社情与民意,实为世界物权法学史上的经典之作。
总之,新物权法,不仅对于中国整个大陆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都有很高的效力,而且对于台湾省也可以产生法定的效力。
新物权法,除了本身的法律效力以外,还有联合法律效力和外围的法律效力。因为是系统物权法、宏观物权法模式,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和技术物权法融入了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可以发生连带效力、综合效力和联合效力、外围效力。
新物权法颁布实施后,一系列与现行物权法相关联的法律、法规连锁反应地颁布实施。《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以及各个地方的不动产登记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都是受新物权法的影响或者引导而开始颁布实施或者重新颁布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侵权责任法》等非常重要的法律的颁布实施,同样也受到新物权法的直接间接影响而成功颁布实施。新物权法这样的连锁效应、连带效力、集群效力,简直是空前绝后的。
2、旧物权法的情形
旧物权法,指的是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