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9-2
中国三大类物权法的主要特色
一、中国普通物权法及其主要特色
(一)概要
普通物权法是中国物权法三大主要内容之一,其主要特色是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刚柔相济,绵里藏针。
所谓基本民法、基本权源法、基本的物权制度法,所谓“中国21世纪物权法主要特色,主要体现在系统性、科学性、实用性、严谨性、趣味性、深奥性和广谱性等几个方面”的特点,是普通物权法的具体表现。
1、所有权保护主义
所有权保护主义,系指物的所有权、债的所有权、权利的所有权、利益的所有权保护主义。以所有权保护为宗旨,以用益物权保护衬托,就是普通物权法的主要特色之一。中国物权法所有权编和用益物权编,不遗余力地体现这样的特色。
所谓保护主义,就是完全保护、彻底保护和制度化保护、规范化保护、日常化保护的意思。普通物权和普通物权关系一旦成立,一定需要顺势保护,不能懈怠,更不能随意破坏。
所有权在普通物权法系中是至高无上的法权统治者,对于自己之物、之普通债、之普通权利、之普通利益享有占有、使用、利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且是全权能的权利,合法的所有权处处受到诸种物权法和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的保护,使得其在普通物权法系中成为王牌物权,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追击权和物权保护请求权与众不同,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所有权保护主义,是世界物权法、普通法以及判例法的共同特征。
单相所有权保护主义,是只管保护一种所有制主体的所有权保护主义,对于其他所有制的所有权保护主义则一概不过问。法定的所有权保护主义不够份量,意定的所有权保护主义所占比例较大。
多相所有权保护主义,分为国家、集体、集合、私人和其他人等各种所有权保护主义,从而形成混合物权法的所有权保护主义。首先是规定法定的所有权保护主义,然后再规定意定的所有权保护主义。
中国物权法体例中,始终存在多相所有权保护主义。不仅在物权主体方面的很全面的,而且在物权客体上和物权关系上都是很全面的。
当多个所有权保护主义并存时,依据帕雷特优化定律,采取优化选择、优胜劣汰的办法来排除其他的所有权保护主义。因为所有权都有优先权,故特别所有权就有特别优先权。
一般而论,不动产所有权优于动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等权利所有权优于一般物的所有权,特种所有权优于一般所有权,专属所有权优于专有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优于专控所有权,专控所有权优于普通所有权,不可消灭的所有权优于可以消灭的所有权,登记公示的所有权优于交付公示的所有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所有这些要件,决定了如何正确处理多相所有权保护主义矛盾纠纷的优化选择或者优化组合方式。
所有权保护主义,是与所有权限制论相对的。正相关的是,所有权受法律限制或者客观条件限制的条件越少,所有权保护主义就越成熟、越有效力。负相关的是,所有权受法律限制或者客观条件限制的条件越多,所有权保护主义就越不成熟、越缺乏效力。
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限制论,既有客观标准,又有主观标准。判定其是否合格,最好采用客观标准。实在没有办法的,才采用主观标准。
一般民法和普通物权法,都有许多所有权限制论的规则,如遵纪守法规则,公共利益优先规则,公序良俗规则,诚实信用规则,权利不得滥用规则,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抵押不破租赁规则,减租减息规则,互利互惠规则等等。
所有权保护主义,是一种极其重要的现象,而本质上是普通物权法重点保护对象使然。
2、所有权中心论
所有权中心论,系指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派生性不动产所有权与派生性动产所有权,于普通物权法中被认为是各种物权关系的中心位置。任何物权关系没有所有权参与就不容易成立,整个物权世界就会变得如一潭死水,毫无生机。中国物权法所有权编和用益物权编,不遗余力地体现这样的特色。
所有权是太阳,其他物权是月亮和星星。月亮和星星围绕太阳转动,太阳可以呵护月亮和星星。太阳不存在了,月亮和星星也就黯然无光了。倘若太阳偏离了轨道,月亮和星星也会偏离轨道。
所有权是每个人一生中必不可少的高等普通物权,没有这样物权,人一辈子也无法生活。无论所有权人是否意识到自己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是否属于所有权,也无论自我感觉如何,所有权是客观存在的和不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的事物。
整个经济社会和整个物权社会,每个人都可以享有所有权。但所有权可以统治整个人类。衣食住行是每个人每天的需要,不是由时间管束着人们,就是由所有权管束着人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