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使用的农用土地使用权,指农村集体与农民个人所使用的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不需要向国家和集体交纳地租或者赋税,包括耕地、林地、牧草地、渔地、滩地和分配得来的荒地、荒山、荒丘、荒滩等各种农用土地使用权都是无偿使用的。连农民所分配得的宅基地多数是无偿使用的,少数是象征性有偿使用的。
这种合理利用资源的扁平化的物权模式,在旧中国和西方国家的物权法中是找不到的。物权化方针是完全相反的:旧中国和西方国家的物权法,也一直是农村社会物权法,主要是保护地主剥削阶级的根本利益,维护地主剥削阶级的统治地位,且一切向钱看,充满了资产阶级的铜臭味,把人与人的物权关系当作了纯粹的钱与钱的物权关系,把穷苦人与土地的占有关系当作了纯粹的地奴关系。这种土地私有化的物权化方针与物权模式早已是人神共愤。早在150年前就遭到了马克思、恩格斯等土地国有化倡导者的强烈抗议,认为资本主义物权法的土地私有化是人类社会有史以来最不公平、最不合理的产权制度,甚至于比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也不如。资本主义物权法的土地私有化遗害无穷。从上世纪日本的房地产泡沫危机到亚洲金融风暴,直到08年美国房地产次贷危机和欧洲经济危机等等,都可以从资本主义物权法的土地私有化中找到存在的根源。
(二)中国物权法为宏观物权法的特色
中国物权法另有一大特色,就是物权体系网络化、系统化、立体化和制度化的宏观物权法。这也是区别于纯粹计划经济模式的物权法、西方国家物权法和旧中国的旧物权法的一大亮点。
总体布局上,可以定义为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三法合一”的当代新式物权法,也可以定义公法、共法、私法“三法合一”的当代新式物权法,还可以定义为城市圈物权法和农村圈物权法“二法合一”的当代新式物权法,还可以定义为公益型物权法和自益型物权法“二法合一”的当代新式物权法。
其中,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是中国物权法的主要内容。制度物权法是从特别法中引进一些关键条款,用于率领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关键条款,规范与调整特定物权主体与客体的自然资源利用权、优先权及其物权关系。西方物权法和中国旧式物权法流于立法形式,流于资本主义私有化,流于“私法”私法化,不能将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之类的制度物权“混进”其物权法编制中来。其结果是将好端端的物权法弄得个支离破碎,背后里私物权法与公物权法还经常吵架打架,闹得不可开交。
无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土地使用权等等公益型物权法,已经占领中国物权法的半壁江山,这是任何西方物权法和中国旧式物权法不敢想、不敢做的事情,而中国新式物权法不仅想到了、而且实实在在地做到了。诚然,西方物权法和中国旧式物权法也注意到了相邻关系共益权、建筑物区分的共益权、城市地役权与乡村地役权之类的共益权,这些也是进步的地方,也为中国新式物权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中国物权法总共只有247条,还不到德国物权法条款数目的一半,是一种相对保守的立法方式,却涉及到全部的物权主体以及众多客体、权利与义务的类型。由于坚持了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剔除了资本主义腐朽的土地私有化立法观念,故立法上能够做到坐怀不乱而高屋建瓴,立法水平总体上高于西方物权法和中国旧式物权法。不过,德国物权法内容充实,普通物权方面的很多规定是细致的,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
(三)中国物权法为三法融合的特色
中国物权法具有当代物权法的特色、宏观物权法的特色和特色社会主义的特色。
当代物权法的特色,指根据当代社会生产生活的具体情势合理安置农村社会和城市社会的物权法对象,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代表的不动产类型,如一条法律锁链将两者之间巧妙地串联起来形成有机整体,相得益彰。古典物权法关注农业社会的物权法,忽略或者弱化了城市社会的物权法,一旦迈进城市化、工业化社会以后,原来的农村式、农业式物权法很多就失效了。
宏观物权法的特色,指在一部物权法既规定了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同时又穿插融合了部分的制度物权法。在三法合一的条件下,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实现了大联合、大串联,从而使得其内容大大丰富,执行效力和对抗效力大为提高,溯及效力更加明晰。使得所有权中心论、担保债权中心论和公共利益中心论各得其所,体现出制度物权法优于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以及担保物权法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宏观物权法是由基础(普通)物权法、中级(担保、技术)物权法和高级(制度、政策)物权法三大部分组成的,这就将公法和私法融合在一起区别于纯粹的私法了。所谓微观物权法,就是不包括制度物权法在内的纯粹的私法,微观物权法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
特色社会主义的特色,即体现以公有制经济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