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1953年,为土地改革、土地改革复查等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政治作用,为团结广大人民群众和打败国民党反动统治阶级奠定了群众基础。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真正属于公平正义的物权法,即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社会主义特色的新式物权法,本质上、内容上完全不同于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式物权法。
新式物权法与旧式物权法的对比,有以下优点。
新式物权法是21世纪当代社会主义的物权法,完全是改革创新的产物,在世界物权法史上有着崇高的威望与技术权威;旧式物权法20世纪现代资本主义的物权法,完全是照搬西方的产物,在世界物权法史上一直是默默无闻。
新式物权法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旧式物权法代表官僚地主的根本利益,体现了资本主义的核心价值观。
新式物权法是当代宏观物权法,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各种物权主体并存,物权客体、物权关系也几乎面面俱到,是城市社会式和农村社会式相统一的物权法,也是纯民法与商法相统一的物权法;旧式物权法只有私有制一种物权主体,是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相统一的综合物权法,基本是农村社会式的物权法,尤其是永佃权之类的物权法条款早已是名存实亡式的死亡条款。
新式物权法能够自觉地运用系统工程与一般均衡原理,从根本上消除物权隔阂,正确处理来自于各个方面的物权矛盾;旧式物权法只能是运用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办法,从某些方面消除物权隔阂,难以正确处理来自于各个方面的物权矛盾。
第五,同样是物权法,不同于任何国家的物权法。
综上所述,中国现行的新式物权法,具有很多当代样式物权法的特色,系统性、科学性、实用性、严谨性、趣味性、深奥性和广谱性等特点,比其他国家的物权法更加显著,其中有些特色是其他国家的物权法所根本找不到的。
诚然,各个国家的物权法,都有各自的优点与缺点。比较之下,中国现行的新式物权法,全部是在充分发扬物权法优良传统、扬弃旧物权法糟粕的前提下的杰作,优点远远多于缺点。
二、中国物权法立法模式的基本特色
(一)立法模式的特色
传统社会主义国家的物权法是纯粹计划经济模式的物权法,支持市场调节与发展私有制经济方面有不足的地方,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私有财产资源的利用率。
中国物权法刷新了立法模式,既有计划经济部分,也有市场经济部分,既有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又有无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土地使用权。物权主体方面,不再局限于公有制经济主体,公有制、共有制、合有制、私有制和其他所有制,在一般市场领域呈现出共同竞争、共同发展的平等的物权地位。所有这些是与纯粹计划经济模式的物权法是有一定区别的。
与西方国家物权法和旧中国的旧物权法的区别就更大了。因为资本主义制度的物权法是建立在财产权私有化尤其是土地所有权私有化基础上的“纯私法”,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关系、公物权与私物权之间的关系被物权法人为地割裂开来,属于极端片面的“纯私法”。况且,虽然已经进入城市化、工业化经济社会,土地所有权私有化基本上局限于农业社会的物权模式,其罗马法式的旧物权法的实用性均大打折扣。
西方国家物权法和旧中国的旧物权法的共益性物权,仅限于小规模的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共有权,总体上是个功利性物权体系。中国物权法除此之外,还有制度化和大规模的公益物权、共益物权,既有有偿使用的、又有无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土地使用权。
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国家法人所有权人通过公开协商、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让土地使用权人也能获得较大回报的物权模式,这种模式在城市社会物权法中得到推广应用。因为建设用地所有权是国家的,并且有严格的土地使用权监管制度,不会产生西方国家那种城市地主剥削阶级。
有偿使用的农用土地使用权,指农村集体将自己取得的荒地、荒山、荒丘、荒滩等荒地,通过公开协商、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农用地使用权,或者是农村集体或者个人将自己的承包地出租给他人耕种并获得租金的物权模式,这种模式在农村社会物权法中得到推广应用,但应用范围也很有限,不会产生如旧中国和西方国家那种地主剥削阶级。
无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划拨土地的方式,授予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其他的特殊物权人以无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满足他们特殊的使用建设用地的需要。这种物权模式是非功利性模式,物权价值与经济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益的物权价值与经济价值与私益的物权价值与经济价值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这种物权模式,在旧中国和西方国家的物权法中几乎是找不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