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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8-2(3 / 7)

情也要管一管。

基本物权制度,资格上比市场经济制度老成得多。自从人类社会开始商品经济的第一天起,从习惯法中萌发了这种最古老的制度。从原始商品经济到现代的计划经济、市场经济,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物权制度并不受到市场经济制度太大的影响。因为,基本物权制度是基本恒定的,市场经济制度并不能完全排除计划经济成分,更不能排除商品经济的客观存在。

第三,属于新式的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却不同于传统的旧式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

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客观存在多种模式。纯粹公有制是一种模式,公有制与共有制、合有制、私有制、他有制并存是一种模式,当然还有其他的模式。

传统的旧式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是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即纯粹公有制物权主体的那种模式。因为宪法规定了以消灭私有制为社会主义的历史使命,物权法也跟进并严格控制私有制经济的自由发展。这种物权制度模式,并不是一概否定私人的物权和私人财产保护,只是影响到私有制经济的自由发展。

中国新式的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既肯定私人的物权和私人财产保护,又承认私有制经济的自由发展,就是从非经济领域和经济领域中进行一体化保护。由于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历史深淀,积累了一些经验教训,觉得“共同保护制度”总比“单一保护制度”更好、更实在一些。

股份制经济兴起以后,集合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是客观存在的,物权法需要面对这种新兴经济体制的现实问题。原来的“非公即私”和“非私即公”的两分法,再也行不通了。

外资经济与中外合资经济体制兴起后,不可避免地出现资本主义经济的成分,这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来说,无疑是极大的挑战。

所谓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很有可能包括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在内了。关键在于,对于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如何因势利导,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不能解决的问题,需要依靠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来规范与调整。倘若中国完全蜕变为资本主义经济体制,那么,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中国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就遭到彻底破坏了!!!!

新中国,是由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一穷二白的国家建设成为逐步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新型国家的。

目前尽管是全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却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所谓“人穷志短,马瘦毛长”,对于当今的中国人是再也贴切不过了。很多地方把发展地方经济的宝押在引进外资上,以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吸引外资,以各种各样的奖励办法奖励外国资本家和奖励引进外资的“有功人员”。以引进外资为荣,以不引进外资和未引进外资为耻。而且,对于所有的国有企业和国家的家当一卖而光,根本找不着北。

殊不知,过度的改革开放,过度的引进外资,对于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民族企业是遗害无穷的。美国、新加坡是对外开放程度最大的国家,哪些产业可以对外开放,哪些产业禁止对外开放,都是有政策底线、制度底线的。美国的水务企业是国防部垄断经营的,高科技行业和关系国计民生企业是禁止对中国等第三世界国家开放的。新加坡的市政管理、水务企业也是禁止对外开放的。

日本是自力更生为主、争取外援为辅的国家,“日本制造”的机械、汽车、电器、电子等高新技术开发产品遍及全世界,成为世界上最具竞争力的发达国家之一。但是,上世纪后期,由美国等西方国家唆使的“金融体制改革”和“房地产对外开放”政策,使得日本经济停滞不前长达20多年。

所谓基本物权制度,就是民族化、本土化的基本物权制度。每个国家的经济制度可以与世界经济接轨,但每个国家的基本物权制度并不与世界物权接轨,能够与世界物权接轨的仅仅是国际海域利用权之类很小的范围之内。

中国物权法明文规定,哪些土地归国家所有,哪些土地归集体所有,就是明确规定归中国人所有,不能归外国人所有。外国人到中国来,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能非法取得土地所有权。这叫中国的基本物权制度,就是民族化、本土化的基本物权制度。

民族化、本土化的基本物权制度,根本上与改革开放无关。改革开放也罢,不改革开放也罢,始终如一就是这种基本物权制度。

从根本上来说,土地所有权是与国家领土主权联系在一起的。这种物权价值永远是不能与经济价值划等号的。但是,土地使用权是可以与经济价值划等号的。

传统的旧式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是禁止出租、抵押、转让土地的。传统的旧观点认为,既然土地是属于全体人民的,土地的红利只能由全体人民来分享,不能由少数个别人独享,因此,禁止出租、抵押、转让土地是必须的。

中国的新式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不是完全禁止出租、抵押、转让土地的。有些土地是禁止出租、抵押、转让的,有些土地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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