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色的物权法,其比较优势如下。
第一,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一定的联系,却属于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是意义相似但内容有别的两种社会主义制度。
国家的经济制度,是由宪法规定的经济制度,主要是由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进行格式化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的。中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就是中国政治制度的基础,就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的这一选择模式,决定了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的性质、内容和法律效力。
国家的物权制度,是根据宪法的根本原则由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制度,主要是由社会主义的物权法原理进行规范化的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
物权属于人们一生中最基本的权利,人们每天与各种物打交道,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分分钟不能或缺的。
人们所得之物主要是人造物,而经济的制度与经济的发展直接影响到人们物权的品质和占有物的数量。然而,物权是一定的,而经济发展却是不一定的。每个发展阶段,经济发展呈不规则性波动,有快有慢,有进有退,有国进私退,有私进国退,有时候还会发生经济危机。物权是事关经济制度的,却是无关经济发展的。因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对于富人、穷人都是一定的。
由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规定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调整、限制,进行广谱性、系统性、深刻性的格式化、模式化运作,进行法律的鉴定、监督和决定定分止争。
所谓经济制度,是指生产、经营、交换、流通、分配、消费领域中专门的商品经济制度。当事人必须遵从经济价值规律,关注市场变化,普遍存在目标管理,保值增值,追求利润,最大限度地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所有这些都是针对经济人的,一切的一切都是趋利性范畴,而经济制度是统一规范与调整经济模式的专门制度。
所谓物权制度,是指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调整、限制之专门的物权制度。当事人必须遵从物权价值规律,关注物权与物权关系变化,正确处理全社会普遍存在的物权矛盾,权利义务清晰圆满,物的作用、利用、使用适可而止。所有这些都是针对物权人和物权义务人的,既有趋利性范畴、也有非趋利性范畴,既有经济人参与、也有非经济人存在,而物权制度是统一规范与调整物权关系的专门制度。
第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有一定的联系,却属于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相统一的基本物权制度。
市场经济制度,主要是产业资源配置的制度和产业保护制度。
经济主体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人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经济舞台是商品经济的国内外市场。
市场经济制度是与计划经济制度相对的经济制度,表现为自由企业经济制度。任何国家任何时候搞计划经济,不能一概否定市场经济;任何国家任何时候搞市场经济,不能一概否定计划经济。许多诺贝尔经济学家认为,每个国家都不能搞极端的计划经济,也不能搞极端的市场经济。否则,对于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是很不利的,事态严重时会发生严重的经济危机、经济崩溃。
基本物权制度,主要是自然资源配置的制度和物权保护制度。
物权主体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人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其他人所有制的物权人,物权舞台是物权关系的国内外市场。其中,其他人所有制,是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慈善团体等非赢利性、非经济性主体的所有制,市场经济制度中并不包括这种所有制。至于主要的四种物权人,有许多人并不介入经济领域并受市场经济制度管辖的。
每个人的财产来源不同,有的来源于市场经济制度,有的来源于计划经济制度,有的来源于经济制度以外的物权制度包括取得制度、继承制度等等。某些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某些自然资源归集体所有,这样配置完毕以后,并不完全进入市场经济领域,只有部分进入市场经济领域。进入市场经济领域的物权及其对象,不是所有的物权是能够随意进行交换的。譬如,对于民事主体,以有偿使用的方式取得土地,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且土地所有权也不得抵押等等。
基本物权制度,与市场经济制度有一定的关系,有一定的交集,但不能与市场经济制度划等号;市场经济制度也不能与基本物权制度划等号。
基本物权制度,名气上虽然没有市场经济制度那么大、那么显赫,却是“太平洋的警察——管得宽”。几乎是事无巨细地到处管,从管人、管物、管动物到管天、管地、管山、管江、管河、管海洋,甚至于连空气、阳光和无线电的事情都要插手管一管,甚至于连走路、倒垃圾这种鸡毛蒜皮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