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应当进行登记,登记错误的应当进行更正登记,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消灭的应当进行消灭登记。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否则,继续受担保法保护的视为无效,不按照《物权法》要求登记的也不受法律保护。
以房屋抵押为例。《物权法》实施之前没有进行抵押权登记的,暂时可以不管这种事情。《物权法》实施之后没有进行抵押权登记的,如果发生了“一房二卖(多卖)”的纠纷,出卖人对原买受人只赔偿金钱,不赔偿房屋,该你原买受人倒霉。
诚然,倘若原买受人向出卖人要求促成不动产登记,出卖人以各种不正当理由阻止的,另作别论。
物权法之溯及效力,很有可能与其他法律之溯及效力是不相同的。
《物权法》实施之后对于其他权源法进行清理,有依托本法进行的,还有联系、聚合其他法一并进行的。“鉴定、考量、衔接物权法之溯及效力”的课题,不再完全是单一性的,而且有综合性的一面。
(2)本法与他法的颁布与实施办法
《物权法》实施之后,直接指导、影响到《土地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等登记法的颁布实施。于是乎,除了物权法之溯及效力以外,还客观存在连带法之溯及效力。
“《物权法》实施之后”的框架之内,2007年12月30日颁布、2008年2月1日实施的《土地登记办法》,与1995年12月28日颁布、1996年2月1日实施的《土地登记规则》统一进行鉴定、考量、衔接物权法之溯及效力。《土地登记规则》并没有因《土地登记办法》的颁布实施而受到废止,目前仍然是并行不悖的两种土地登记法。
“《物权法》实施之后”的框架之内,2008年2月15日颁布、2008年7月1日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与1997年10月27日颁布、2001年8月15日实施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统一进行鉴定、考量、衔接物权法之溯及效力。《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因《物权法》实施和《房屋登记办法》实施而废止。
“《物权法》实施之后”的框架之内,并且受《物权法》牵连的溯及效力,除了以上两种不动产登记法以外,还有:
(1)2007年9月30日颁布、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2)2007年10月17日颁布、2007年10月17日实施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1995年10月18日颁布并当日实施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3)2008年9月1日颁布、2008年10月1日实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4)2009年9月10日颁布、2009年11月1日实施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1996年9月23日颁布并同时实施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同时废止;
(5)2010年8月26日颁布、2010年10月1日实施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1996年9月19日颁布、10月1日实施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6)2010年10月19日颁布、2011年1月1日实施的《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1996年9月23日颁布并当日实施的《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以上的归纳列举,只不过是简要的列举。除了登记法深受《物权法》影响之外,还有更多的权源法和债权法受到《物权法》影响。鼎鼎大名、影响深远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相关的权源法内容也受到《物权法》影响。
第三,鉴定、考量、衔接物权法之溯及效力,是顺应潮流,承前启后、承上启下和继往开来的历史需要。
《物权法》虽然只有区区247条,已经影响到和将要影响到法律鉴定、考量、衔接物权法之溯及效力的,是成千上万部法律、法规、规章、条例。这一部看不起眼的普通法,对于许许多多的普通法与特别法,《物权法》不管三七二十一,统统进行通吃。这在中国立法史上是史无前例的,很有可能是空前绝后的。
《物权法》不是要怀疑一切、否定一切,而是要创新一切、改进一切。俗话说,一花开放不是春,万花齐放春满园。《物权法》一花开来万花开,目的意义在于:鉴定、考量、衔接物权法之溯及效力,是顺应潮流,承前启后、承上启下和继往开来的历史需要。
现行的中国物权法,是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21世纪新型物权法,是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不朽作品。5000年前的古代罗马法,为创造古代西方文明作出了极其巨大的贡献。中国物权法大量吸收罗马法的精华,剔除其糟粕,这才是最大成就的“物权法之溯及效力”。溯及到5000年前的古代罗马法,溯及到社会主义的新型物权法,继续溯及到今后的一系列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技术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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