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6-2
物权法之溯及效力
一、基本理念
1、物权法之溯及效力
物权法之溯及效力,亦即追及效力,即物权法实施前后可溯及、可追及的执行效力与对抗效力。一般指物权法实施日期开始之后,不得以其具有对其他法律有对抗效力或者以自身既往的追及效力来滥用权力,应当依据国际惯例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立法法规定来妥善处理新法与旧法之间存在的纠葛,正确处理法律左邻右舍与新旧交替过程中的物权纠纷。
至于物权人的溯及效力,首先应当在物权法之溯及效力框架之内有条件地生成。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物权保护请求权、债权保护请求权、权利保护请求和占有保护请求权,可以综合本法和其他法一并正确行使,本法有规定的按照本法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按照其他法规定。最科学、最适合、最实用的法律,才是最好的、最有效的法律。
物权法实施以后,可以依照“物权法定”原则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进行辩证执行。对于物权法实施以前遗存的物权及其物权关系,物权法首先得予以确认,然后进行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对于物权法实施之后的新型物权及其物权关系,按照本法的规定进行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着重在于理顺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过程中的物权关系,充分发挥应有的执行效力、对抗效力,慎重对待溯及效力。
物权法之溯及效力,是极其重要、非常突出的法律溯及力,必须一丝不苟地认真对待。物权法是基本的民法、基本的担保物权法、基本的权源法,涵盖一切物权主体,涵盖一切自然物、天然物、人造物、派生物、有形物、无形物、要式物、略式物的归属,涵盖一切物权和一切物权关系,关系到每个人的合法权益是否恰当地予以保护,关系到每个人的义务是否圆满,关系到每个人的法律责任是否合身,关系到各种物权制度是否准确而圆满地贯彻落实,关系到整个物权社会是否和谐相处、长治久安的国家大事。
《物权法》实施之后,直接指导、影响到不动产、动产、权利等登记法的颁布实施。除了物权法之溯及效力以外,还客观存在连带法之溯及效力。物权法之单一溯及效力已经是非常厉害的,所涉及到的权源法、登记法、债权法等可达数十部至数百部之多,物权法之联合溯及效力更是十分厉害!
总而言之,关于物权法之溯及效力,应当从鉴定、考量、衔接物权法实际效力的几个方面进行推断。
第一,鉴定、考量、衔接物权法之溯及效力,是正确处理法律关系的根本要求。
物权法是特立独行的法律之一,有一套独特的法学原理与实施办法,新鲜词汇、物权节点和深奥的法则数以千计,与其他民法和其他财产权法有很多不一致的方面。
为了正确处理物权法与其他法律的相互关系,本法特意作出了很多明文规定。
物权法第2条开宗明义地明文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上述规定,是简要式规定。实际情形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关系,不止于民事关系,当然还出现了公事关系、政事关系、司法关系等。从物权法所反映出来的情势来看,是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混合在一起了,在普通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上融入了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和技术物权法。
现行的物权法,既有传统、微观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又有当代、宏观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既有法定、模态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又有意定、离散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既有国家、通天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又有民间、通地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她是基本民法、基本财产权法、基本权源法、基本关系法,又与其他民法、财产权法、权源法、关系法有很多不同的地方,而且与其他法律有很多相通的地方;她是独立实施的法律,却与其他法律具有联合实施的一面。不能用物权法的法律标准来衡量其他法律的标准,需要针对物权法实施前后两个阶段进行溯及效力的精确衡量和正确处理。
物权法第5条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问题在于,真正讲“物权”的只有《物权法》这种一家之言,如何将“物权”与“财产权”衔接起来,又将“物权”与“非财产权”衔接起来,里面还有很多文章需要认真去做。如何正确处理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如何正确对待物权法实施前后两个阶段生成溯及效力,会面临着很多焦点、难点问题,首要任务就是要在物权法理学方面狠下功夫。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是一方面。而物权关系的种类和内容,除了由法律规定以外,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可能由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等办法来辅助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