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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5-2(1 / 6)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5-2

物权法对抗效力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理念

(一)定义

物权法之对抗效力的主要内容,同样是由普通物权法板块和担保物权法板块两个部分组成的相关内容,这些排他权、优先权、对世权内容主要体现在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和物权关系三大范畴。从比例上来说,担保物权法板块对抗担保法及其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比例相对高一些。因为普通物权法板块和担保物权法板块中融入了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和技术物权内容的缘故,除了客观存在物权法之单一对抗效力以外,还客观存在物权法之合作、联合、聚合对抗效力。

物权法之对抗效力的主要内容有:涵盖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的各个领域,涵盖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各个方面;涵盖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以及不动产物权关系法、动产物权关系法、抵押权关系法、动产质权关系法、权利质权关系法、留置权关系法,以及有权占有关系法、无权占有关系法;涵盖国家财产保护法、集体财产保护法、私人财产保护法和其他人财产保护法,涵盖法定与意定的财产保护防火墙法;涵盖物上保护请求权法、物权保护请求权法、权利保护请求权法、利益保护请求权法和占有保护请求权法;涵盖各种物权的各种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分配关系、人事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涵盖每个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从物权法之对抗效力的主要内容中反映出来的规律性是:

第一,高阶级的所有制对于低阶级的所有制有一定程度上的对抗效力,在放权让利的时候又表现出相对平等的对抗效力。

依据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物权制度的根本要求,在自然资源合理配置方面赋予全民所有制以最优的取得权,赋予集体所有制以相对优先的取得权,同时给予私有制在自由竞争领域以应有的法律地位与发展机遇。

物权法第1条、第3条、第4条的原则性规定,以及所有权关系法和用益物权关系法中的大量规定,运用对立统一规律来进行物权化方针的相对平衡。在限制物权变通领域和禁止物权变动领域,赋予公共所有制以特别优先权或者一般优先权,具有特殊性的对抗效力;在自由物权变通领域,相对地限制公共所有制的特权,又表现出相对平等的对抗效力。

1、全民所有制的对抗效力

全民所有制是高级形态的所有制,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与其他所有制的迥然不同。一方面肩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经济责任,另一方面肩负着为整个社会提供物美价廉的产品和大量的社会公共品的政治责任。优先发展国营经济和优先保护公共物权,优先分配自然资源和产业资源,让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保持一致程度上的优势,是完全符合科学社会主义和宏观物权法理学原理的。

因此,全民所有制优于集体所有制和私有制,是宏观物权法理学的必然要求。《物权法》赋予全民所有制以高级的对抗效力,同时对于其他所有制进行适当的放权让利,以便于搞活经济,就是一种有理、有利、有节的法律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纵观后现代科学的新型物权化社会,无论是东方社会或者是西方社会,无论是计划经济模式或者市场经济模式,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财产中心论的物权化方针政策是通用的。

法国、意大利等私有制国家在民法中明确规定重要的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无主土地归国家所有,任何人也不得取得所有权。更有甚者,德国基本法甚至于将剥夺私人的土地所有权当作一项政治物权化任务来抓。欧洲一些福利社会主义国家,更加重视发展国营经济,许多国营企业以社会效益为本,适当地考量企业的经济效益。美国、新加坡等国家是对外开放程度很高的地区,在水务、市政建设等领域始终保持国家机器的绝对控制地位。

2、集体所有制的对抗效力

集体所有制是中级形态的所有制,某些自然资源和天然资源归于集体占有与利用,废除土地所有权私有制,既符合社会主义进步事业的根本要求,又符合后现代社会农业生产集约化的客观需要。以集体的土地所有制对抗私人的土地所有制,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必然规律。而实现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奋斗目标,将会生成更高威力的对抗效力。

因此,集体所有制优于私有制,是宏观物权法理学的必然要求。《物权法》赋予集体所有制以中级的对抗效力,同时对于私有制进行适当的放权让利,以便于搞活经济,就是一种有理、有利、有节的法律规定。

3、私有制的对抗效力

私有制是低级形态的所有制,一般而论,往往是限于一般流通领域的经济竞争,难以进入限制流通领域的资源共享,不能进入禁止流通领域与其他所有制分庭抗礼。所谓物权法之对抗效力,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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