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1-2
物权法实施日期简述
一、基本理念
1、定义
物权法实施日期,亦称物权法施行时间、生效日期。《物权法》最后一条即第247条明确规定了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此,物权法之执行效力、对抗效力与溯及效力遂成为三**律效力的命题,中国从此进入到一个物权法治的新时代,成为新型财产权法即新型物权法的一朵新奇葩,物权法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将达到一个新高峰。
物权法施行日期就是本法正式生效的日期,中国的法律进化史从此掀开新的一页。全国大规模、持久性的普法教育将会热火朝天地展开,物权法中许许多多的奥秘也会随着一层层揭示。经过几代人的接力赛,中国人一定能够攀登上物权法理学的珠穆朗玛峰!
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中说,从法律的性质上看,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不可或缺。
从现实需要上看,它的制定和实施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更是实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需要。物权法的早日实施的必要性是无可质疑的。
另一方面,回顾物权法走过的历程,在2007年由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前,历经了13年起草,常委会7次审议,社会各界的关注程度,人民群众参与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热烈程度,这一切在新中国的立法史上是空前的。这一切都说明,物权法涉及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这部法的政治性、政策性很强,专业性也很强。为物权法的实施留出充分的准备时间是十分必要的。(全国人**工委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527页)
确切地说:
《物权法》是规范物权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与一般财产权法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
法律和法律关系的系统性、完整性、新颖性、科学性、实用性水平,比一般财产权法的为优,适用范围更加广泛,能够解决复杂性的财产关系与物权关系和占有关系。
《物权法》的相关概念在各种法律中是最为深奥无比的,有关词汇多达数千个之多。如果说,一般财产权法是民法中的皇冠,那么,《物权法》就是这顶皇冠中的明珠。
事实上,人类社会最具代表性的民法是罗马法,而罗马法最具代表性的是《物权法》,而不是一般财产权法。
一则,法律内容有些区别。
《物权法》是关于物权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之民事基本法,具有专长很多、内容丰富的特点。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和占有关系法,形成相对完整的体系。相对于一般财产权法,就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
本法是民法,却有相当多的公法内容参与其中,并对于民法内容进行了充实与革新,使得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融会贯通,结构非常独特,条理非常清晰,内容非常饱满,效力不同凡响。
就是说,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融入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之中,并有相当一部分技术物权法参与其中,使得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等各种主体与客体都囊括其中,使得重要财产权、大宗财产权和一般财产权、小宗财产权都有规定。
《物权法》不仅仅规定一般民事主体的财产权,而且规定国家这种特殊主体的财产权;不仅仅规定一般流通领域的财产权,而且规定限制流通领域、禁止流通领域的财产权;不仅仅规定有财产经济价值的财产权,而且还规定没有财产经济价值、但有物权价值的物权。
譬如,多数不动产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通风权、透光权、生活排水权、不可称量污染物的防止权等,基本上是没有财产经济价值的财产权、但有物权价值的物权。
又如,占有关系中,包括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其中包括了趋利性占有与非趋利性占有。某些非趋利性占有是完全义务性的占有,基本上或者主体上与财产权没有必然关系。
一般的财产权法,针对的是在一般流通领域可以流通的财产,针对专门有交换价值和经济价值的财产。限制流通领域、禁止流通领域的财产,没有交换价值和经济价值的财产,一般的财产权法不予规定。适用范围比《物权法》狭窄了许多。
物权与财产权、物权法与财产权法是个交叉性概念。
物权包括财产权,但并不限于财产权,财产权以外的占有或者占有权、占有关系也包括在内。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有许多有形物、无形物、略式物、不可称量物,尤其是一些有害物、无益物,并不属于财产权范畴,但属于物权范畴。
物权法包括财产权法,但并不限于一般的财产权法,财产权法以外的占有法或者占有权法、占有关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