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准占有保护的权利,可持续到与有权占有正保护接轨执行的时候。其中,为了防御其他无权占有人之侵夺、妨害,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但不能对抗有权占有人之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恶意占有人及其关系人,都可以进行非法性质上的反复推定、深层次的推定,可以分为三六九等出来。这种做法的目的,是为了精确地计算出损害赔偿法律责任、法锁责任的绝对值与相对值,最大限度地保护有权占有人的合法权益。
从技术物权法角度上来讲,时间态、空间态、质量态、数量态、范围态、连锁反应态、行为后果态等动态与变态的变化,均能与损害赔偿法律责任、法锁责任的绝对值与相对值发生关联,建立健全一种审核评判标准,使得占有保护的机制更加科学、有序和更加公平、公正。
恶意占有人及其关系人,也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直接的恶意占有人及其关系人。
这种恶意占有人,须向有权占有人承担直接的或者完全的损害赔偿责任。至于特许他们行使准占有保护请求权,不是针对有权占有人而行使的,而是针对其他无权占有人而行使的。特许他们行使准占有保护请求权,可以减轻这种恶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倘若不特许他们行使准占有保护请求权,显然是剥夺了他们自力救济的权利,也不符合公平公正的立法、执法原则,最终对于有权占有人同样是有害无益的。或者他们故意放弃行使准占有保护请求权,任由恶意占有的事态进一步恶化与扩散,这种恶意占有人需要承担更大、更多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另一种是间接的恶意占有人及其关系人。
恶意占有人从恶意处分人处以有偿取得的方式构成恶意占有的,双方视为合同式恶意占有人。这种情势下,恶意处分的性质显然恶劣于恶意占有的性质,恶意处分人应当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次要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当有权占有人向恶意占有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时,这是有权占有正保护之物上保护请求权,称为物权保护请求权,可以牵动恶意占有人之返还价款请求权。
当恶意占有人向恶意处分人行使返还价款请求权时,这是无权占有准保护之债上保护请求权,称为债权保护请求权,可以启动恶意处分人之返还价款的法律责任担当与承担法锁责任。
恶意占有人以自力救济的办法行使准占有保护请求权,往往是软弱的、疲惫不堪的,甚至于成效差强人意的。以公力救济的办法行使准占有保护请求权,往往是强势的、立竿见影的,甚至于成效显著和相当愉快的。
以全面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论而言,除了环境条件的因素、质量标准的因素以外就是人的因素,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监督管理,在每个环节中把好关,也是至关重要的。
有的法院的作法很不好,带头影响全面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在为诉讼当事人(包括恶意占有人)执行判决款项时,采取吃拿卡要的办法侵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同样是一种恶劣的即执法犯法的恶意占有行为。犯事的法院或者法官责任人,不仅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三)一般性的非法占有人准占有保护的性质
善意取得人及其关系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将有权占有人之物、之权利,通过公开交易等形式,将恶意处分人转让得来的财物、权利据为己有的无权占有人,性质上应当是一般性的和情有可原的非法占有人。
准占有保护的性质,属于一般性的反戈一击和自我保护之类的有偿保护性质特点。要求当事人尽快完成准占有保护的任务,迅速转移到有权占有正保护的轨道上来,使得坏事变成好事。
善意取得人所取得的所有权,之所以仍然认定为非法的、无权占有的,是因为该交易行为是不合法的,所取得的所有权是有瘕疵的。主要原因在于恶意处分人、无处分权利人、擅自处分人蒙蔽受让人而善意取得,这与恶意占有人的侵占性质是有本质区别的。
善意取得人是最无辜、最可怜的一类无权占有人,在不知情的情势下,以合理价格莽然地与恶意处分人交易,被动地成为善意占有人,同样需要向有权占有人承担返还原物等方面的义务或者责任。占有性质上,属于标准式的善意占有人,于合适的条件下甚至于可以成为准所有权人。
日常生活中,此种善意占有人,准用所有权之排他权和参照实行物上保护请求权等权利。从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能上,可以防御来自其他无权占有人之侵夺、妨害与毁损、灭失事件。自力救济权与物上保护请求权,均比其他无权占有人棋高一着。
此种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处分人、有权占有人构成三角式松散的占有关系。
行使无权占有准保护请求权时,首先是面对恶意处分人进行清算,不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