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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2-2(4 / 8)

使物上保护请求权、物权保护请求权,只能行使债上保护请求权,准用合同法、债权法的规定行使债权保护请求权。

向有权占有人回复占有保护护请求权和履行返还原物之义务时,善意占有人之占有保护请求权应当让位于该有权占有人之占有保护护请求权。非可归责于善意占有人之毁损、灭失事件,可以免于损害赔偿责任,或许可以取得善意管理的必要费用。可归责于善意占有人之毁损、灭失事件,不能免于损害赔偿责任,亦不能取得善意管理的必要费用。

与其他无权占有人侵夺、妨害与毁损、灭失占有物斗争时,准许按照所有权人之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办法,维护自己的合理利益。

(四)便利性的非法占有人准占有保护的性质

无偿取得占有的善意占有人,一般是指从善意取得所有权之类的上级善意占有人处取得占有物,能够行使准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的,相当于准用益物权人。因为善意取得所有权之类的上级善意占有被定义为非法占有、合理占有,故此类下级善意占有亦被定义为非法占有、合理占有和便利性占有。

此种善意占有人,与上级善意占有人发生直接的占有关系,与恶意处分人、有权占有人构成间接的三角式松散的占有关系。

与上级善意占有人发生直接的占有关系时,此种善意占有人只能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有限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准许以准用益物权的名义进行自保。但是,不构成善意管理必要费用求偿权之法律要件,善良管理是各种用益物权人的本职工作。

与恶意处分人、有权占有人构成间接的三角式松散的占有关系时,此种善意占有人只负责向上级善意占有人即善意取得人返还原物。该上级善意占有人违反约定,提前终止占有合同,理论上可以向其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出于同情心,或可减免其违约责任。

与其他无权占有人侵夺、妨害与毁损、灭失占有物斗争时,准许按照用益物权人之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办法,维护自己的合理利益。

(五)特殊性的非法占有人准占有保护的性质

无因管理之类的善意占有人及其关系人,有偶然取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而暂时占有保管的,有基于无因管理之债而暂时占有谈论的,不能定义为合法占有,只能定义为合理占有,性质上应当是特殊性的和情有可原的非法占有人。

此类善意占有人只与有权占有人发生必然关系,合理占有之有效性甚至于有功性、临时性、不可持续性是其主要的性质特征。

1、第一类善意占有人的性质特点

偶然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而暂时占有保管的善意占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风险性、违反道德观的风险性、防御虚假权利人冒领的难辨识性,有功人员与有错人员只有一步之遥。

此类善意占有人,不仅享有赏金得偿权,而且享有必要保管费用的求偿权。一旦发生占有物毁损、灭失事件,以上权利有可能被取消,或者会被追究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此类善意占有人之准占有保护,功是功,过是过,两者的界限一定要分明。偶然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之类的无因管理人情况特殊,于20天内上交有关部门的,不构成侵占、不当得利之要件,应当从宽处理。其他可以原谅的情形发生,也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2、第二类善意占有人的性质特点

某些运输人、托运人、寄存人、保管人、加工承揽人等普通中介式物权人,以及某些动产质权人、权利质权人、留置权人等担保物权人,因债务关系而形成的准无因管理、准善意占有,债权式占有保护是合法的,物权式占有妨害是非法的。

与上述第一类善意占有人性质特点不同的是,此类善意占有人,违反道德观的风险性、防御虚假权利人冒领的难辨识性并不明显,而恶意占有、恶意强占的风险性较高。

注意:其他占有保护,是以所有权人的占有保护为中心的。此处的无权占有准保护有其特殊性的一面,是以债权人的占有保护为中心的。

准无因管理、准善意占有的格局形成以后,对于标的物之有权占有正保护与无权占有准保护会有矛盾斗争,只能有序地分步骤进行。

第一步,无权占有准保护优先发展。

因为委托人不给付费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受托人、债权人暂时占有标的物、标的权利是合理的。合理占有不构成侵占、妨害的事实要件,占有人不承担责任;反过来,所有权人、债务人需要承担不作为的法锁责任。

矛盾纠纷发生后,无权占有准保护优先发展是必需的。否则,所有的矛盾就难以解决。

诚然,债权式占有保护,应当有时间限制,不能占有太长。双方当事人为占有时间和清偿债务期间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以通过仲裁机构或者地方法院裁决。

一般而论,担保债权的效力优于普通债权的效力,故前一种债权式占有保护是较强势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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