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权就越困难,则需要公力救济的办法进行强制性解决问题。公力救济的办法,是将无权占有准保护与有权占有正保护一起合并解决的,更能够体现出无权占有准保护之正确的目的意义。
(一)最直接最严重的非法占有人准占有保护的性质
恶意处分人及其关系人,将有权占有人之物、之权利,通过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等非法形式,私自、擅自处分给无权占有人,并将所得价款据为己有,性质上都是最直接、最严重的非法占有人。
准占有保护的性质,属于最严重的负荆请罪或者戴罪立功之类的性质特点。要求当事人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准占有保护的任务,迅速转移到有权占有正保护的轨道上来,使得坏事变成好事。
恶意处分人及其关系人,适用于损害赔偿责任最大化原则,属于无限责任,对于有权占有人应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不仅需要赔偿物上毁损、灭失或者侵夺、妨害上的损失,还要赔偿物权上、债权上、权利上、利益上的各种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准占有保护请求权行使得当,或许可以减轻恶意处分人及其关系人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在经济领域中和官场体制中,此类非法占有人的表现最活跃,对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财产的掠夺、攫取形式最疯狂,往往是罪大恶极的恶意处分人及其关系人。
非经济领域中和非官场体制中,那些小偷小摸式的恶意处分人也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规模上、后果上远远不及经济领域中和官场体制中恶意处分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
法理上,原则上、民意上,一般会认为恶意处分人及其关系人肯定不存在占有保护请求权的。然而,在特定的法治环境和倒逼的情势下,却不得不特许他们也行使准占有保护请求权,籍以回复有权占有人的追击权、溯及权以及返还原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譬如,一个贪官污吏贪污受贿1亿元,犯有侵占罪、侵财罪和受贿行贿罪、掩饰非法占有罪、隐匿隐藏非法财产罪,以及非法处分脏款脏物罪,数罪并罚,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收全部财产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终身。
对于这种罪大恶极的违法犯罪分子,已经被法律剥夺了财产权、人身权,理念上再也没有任何的占有保护请求权。然而,当法院判决继续追缴犯罪分子的非法财产时,还是依法准许他准照有权占有人之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办法,向其他的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追溯非法财产,以便于向有权占有人清缴,回复法院的返还财产请求权。
恶意处分人及其关系人,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恶意处分人及其关系人即时恶意占有、即时恶意处分有权占有人之物、之权利等,是一种轻量级的恶意处分人,相对地需要承担较轻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其行使临时性的物上保护请求权,向其他无权占有人要求返还原物,只能是为了回复有权占有人之返还原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从而行使临时性的物上保护请求权。
另一种是,恶意处分人及其关系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恶意占有,然后恶意处分有权占有人之物、之权利等,是一种重量级的恶意处分人,相对地需要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这第二种恶意处分人及其关系人,可以分两个时段来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即恶意占有时段和恶意处分时段中的物上保护请求权。
前一个时段的准占有保护,是针对其他无权占有人之侵夺、妨害或者毁损、灭失行为而行使,特许准用有权占有人之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占有保护的请求权。
后一个时段的准占有保护,是针对已经受让恶意处分人及其关系人转让之物、之权利等的受让人,即针对其他的无权占有人。设立与行使无权占有准保护的依据、目的、意义和损害赔偿责任等,与上一种恶意处分人相同。
(二)严重的非法占有人准占有保护的性质
恶意占有人及其关系人,将有权占有人之物、之权利,通过侵占、侵权、破坏等非法形式,私自、擅自将恶意处分得来的财物、权利据为己有的无权占有人,性质上也是严重的非法占有人。
准占有保护的性质,属于严重的负荆请罪或者戴罪立功之类的性质特点。亦要求当事人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准占有保护的任务,迅速转移到有权占有正保护的轨道上来,使得坏事变成好事。
恶意占有人及其关系人,亦适用于损害赔偿责任最大化原则,属于无限责任,对于有权占有人应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不仅需要赔偿物上毁损、灭失或者侵夺、妨害上的损失,还要赔偿物权上、债权上、权利上、利益上的各种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准占有保护请求权行使得当,或许可以减轻恶意占有人及其关系人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恶意占有人及其关系人,非为恶意处分人及其关系人的,其被特许行使的物上保护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