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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2-2(1 / 8)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2-2

无权占有准保护的性质

一、基本理念

无权占有准保护的性质,系指合同关系或者特定占有关系推定的性质。即以无权占有对抗其他无权占有尤其是防御恶意处分的特种排他性,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之非正统性、非正规性、非正经性,参照有权占有的方法防止侵夺、妨害或者毁损、灭失占有物行使准保护请求权之合理性、合适性,服务于、服从于、协助于有权占有正保护之协从性,妥善保管原物和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原孳息、原权利、原利益、原收益和承担责任的必要性,圆满完成准占有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任务并过渡到有权占有正保护的可靠性、重要性。

相比之下,关于占有保护的性质内容,因占有本身的性质条件不同而产生差异。

对于有权占有人,主要是原物、原权利、原利益的所有权人或者自主权人。占有保护以合法性程度的方式推定。有权占有正保护,即为正统性、正规性、正经性和合法性保护,是所向披靡的完整性保护、真正的维权性的保护、长期性保护。

有权占有人之排他权、优先权、溯及权、追击权、执行权,以及物上保护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准占有保护的权利,均优于无权占有人。有权占有正保护优于、可驱动并可取代无权占有准保护,应当是占有保护运动体系中的领导者、主导者、胜利者、终结者。

对于无权占有人,主要是占有原物、原权利、原利益的善意取得人、善意占有人、无因管理人和恶意占有、恶意处分人。占有保护分别以合理性或者合适性程度的方式推定,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不排除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的合理利用。无权占有准保护,即为非正统性、非正规性、非正经性和非合法性保护,是任务性、责任性保护,不是为保护而保护。排他权、优先权、溯及权、追击权、执行权,以及物上保护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占有保护的权利,均次于无权占有人占有保护的权利。

为了回复有权占有人之返还原物、原权利、原利益的请求权,无权占有人须妥善保管标的物、标的权利、标的利益等,准许参照有权占有人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办法,原无权占有人可以向现无权占有人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原无权占有人向现无权占有人进行清算以后,随即向有权占有人承担返还原物的义务(责任),物、物权、债权和其他权利、利益遭受毁损、灭失、损失的,需要自觉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无权占有人之排他权、优先权、溯及权、追击权、执行权,以及物上保护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占有保护的权利,对其他无权占有人有效,对于有权占有人无效。无权占有准保护次于、服务于、服从于、协助于有权占有正保护,应当是占有保护运动体系中的协从者、配角者、自觉者、完成任务者和承担责任者,也是占有保护运动体系中的被领导者、被主导者、被胜利者、被终结者。

全部无权占有人之占有性质,均具有不同程度的非法性、非理性、非可适性。无论是写着什么样的脸谱,无论怎样打着善意占有或者恶意占有的招牌,此类占有人之占有性质均无合法性可言。因此,这种本原的情势与状态,势必影响到占有保护合法性的溯源。那么,最好退而其次,对于善意占有人之占有保护采取合理性推定的方案,对于恶意占有人之占有保护采取合适性推定的方案,并与有权占有人占有保护之合法性推定方案配合默契,才从道理上说得过去。

无权占有人之非法占有性质,源于占有法、占有制、占有权、占有人、占有物的生存能力与判定标准,源于占有条件、占有形式、占有情势、占有形态、占有关系、占有格式、占有效力和占有义务、占有责任的综合指数、综合防治的目的性。非法占有的性质、内容、形式、范围、因果关系不同,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也就不同。

无权占有准保护的目的意义必须明确,不能“为无权占有准保护而无权占有准保护”,应当是“为有权占有正保护而无权占有准保护”。否则,就会在无权占有体系中恶性膨胀、恶性循环,没完没了的纷争。不但于事无补,反而白白浪费占有保护的法律资源,反而南辕北辙,怨怨相报、恶恶相报何时了?

无权占有准保护,不是为了保护无权占有人的非法利益,而是为了保护无权占有人所支配、所管领、所控制、所统治之物、之权利。因为这些物、这些权利等,本来就不是属于无权占有人,迟早是要归还有权占有人的。否则,无权占有人会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再者,无权占有准保护,是有权占有正保护的配套工程,是通过过程控制的防御办法来防止无权占有杂草的蔓延,从而为有权占有正保护扫清障碍,创造更好的法治环境,以达到公平公正的法治目的。

二、非法占有人及其准占有保护的性质

无权占有准保护,是因人、因事、因法治环境和因占有的非法程度而产生一定的差异。性质越严重的,以自力救济的办法行使占有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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