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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1-2(1 / 1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1-2

无权占有准保护

一、基本概念

(一)定义

无权占有准保护,与有权占有正保护相对。指依法维护无权占有人的占有达到一个暂时稳定的水平,将现行的占有暂时确认下来,以便于将来转入有权占有关系中进行调整。无权占有人之占有物遭受其他无权占有之恶意占有人侵夺、妨害之虞,亦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物上请求权,包括行使应急自救权、自力防御权、自力取回权等自力救济权和公力救济权。

无权占有人与其他无权占有人发生占有纠纷,占有物被其他无权占有侵夺、妨害,于1年之内未行使物上请求权的,该物上请求权归于法定的消灭。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无权占有人需向有权占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245条关于“占有保护”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上述第一段中的“占有人”,泛指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

对于有权占有人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来说,具有普遍性意义,适用于“合法性”对照检查推定规则。保护有权占有人的所有权或者占有权才是正宗的、正经的、正统性的保护,需要进行长期的保护。

对于无权占有人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来说,具有特殊性意义,适用于“合理性”或者“合适性”对照检查推定规则。原则上,一切非法占有行为是不受人们欢迎和法律保护的。然而,在特定的场合、特定的情势下,以过程控制论的调整方式,对无权占有人之占有物的保护是一种临时性保护的措施,仍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与现实意义。临时性地维持无权占有人之占有现状,承认无权占有人之占有事实,防御与制止其他无权占有人的侵夺、妨害和毁损、灭失行为,可以整顿占有秩序,防止更糟糕的无权占有事态和不可收拾的局面发生。

无权占有准保护的出发点与归缩,不是为了保护无权占有人所谓占有的权利,而是为了暂时确认与维持交易秩序,平整占有关系,以便于无权占有人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原孳息、原权利、原利益,最终过渡到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正确轨道上来,一并追究恶意处分人、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善意取得人、善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适当减轻负担。善意取得人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后,对于交易中所付出价款等方面的损失,可以径直向恶意处分人追偿。

无权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得以实现后,有权占有人提出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无权占有人应当放弃占有并归还原占有物给有权占有人,不再保持无权占有与准保护请求权。

因无权占有人之非法占有,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或者造成物权上、债权上、利益上、经济上损失的,需要向有权占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上述第一段中的“占有人”,泛指无实体权利的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

本条规定的“1年”为除斥期间,没有中断、中止的问题。诚然,占有保护请求权之除斥期间已经超过,无实体权利的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不能再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就是说,这些无权占有人、无实体权利的占有人,他们的物上保护请求权并不是恒定的,而是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的,是不能与有权占有人相提并论的。

所谓“1年”为期间,绝不妨害真正的实体权利人或享有实体权利的占有人,基于实体权利而提出所有权、自主权、债权、利益或其他权利的请求权。这些有权占有人,于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物上保护请求权未能实现的,还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对抗无权占有人的恶意占有与侵害行为。

实践中,对同一物的物权保护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可能发生竞合的情势。在这种情势下,占有之诉和本权之诉各自独立,亦可以合并审理。不管是占有人还是本权人,造成对方损失的,都应向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物的归属,则以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或者法锁关系、合同关系判定。

对于有权占有的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等实体权利人,于无权占有人、其他的有权占有人侵占属于他们支配、管领、控制、统治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并且负有返还原物、原权利的法律责任时,所有权人、自主权人应当属于无除斥期间的占有保护。

应当注意的是,所谓无权占有,不光是从物的交易中形成的无权占有,而从物的占有关系、债务关系中形成的无权占有就更多。甚至于从所有权、担保物权、债权等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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