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8-2
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推定方式
一、基本理念
1、概述
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全称是无权占有人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关于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概括起来主要包括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两个基本点。
第一个基本点,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治安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几个方面的法律责任,可以通过法锁责任来串联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推定法律责任,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对照检查占有的性质、内容、形式、情势和后果进行正确的推定。
第二个基本点,法锁责任。分为物权式、债权式、权利式、利益式、功利式或者经济式等几个方面的法锁责任,可以串联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当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法锁责任要与法律责任相吻合;当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法锁责任可以链接到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等办法,从而独立解决一些相当棘手的矛盾问题。
推定法锁责任,首先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其次是根据法律的锁链联系到每种无权占有人的义务与责任品种,逐个逐个地进行准确地排查推定,更加具体化地辅助法律责任的推定。
按照传统的定义与推定方式,无权占有人损害赔偿一概以法律责任表示之。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不知道法锁责任是何物、何意,更不知道其用途何在。
法锁责任,确实是一个特别生僻的词汇,这在全国的教科书、解读文本、通说、论文论著中,是根本找不到这样新鲜而刺激性的词汇的,只有在本巨著中出现过几次。
申言之,“法锁责任”这样格物致用的新颖性词汇,是全国首创的新词汇,于债权法理学、物权法理学和法律关系学上,有着非常独特的魅力与作用,具有特别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与现实意义。这不是生造的词汇,而是根据法律生活、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总结出来的一套卓有成效的特别新词汇,能够弥补“法律责任”这个笼统性词汇之不足之处,夯实理论基础,大大提升法理技术,于推定损害赔偿责任方面充分发挥独特的作用。
关于占有,关于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关于占有制、占有权、占有物、占有人以及占有条件、占有情势、占有形态、占有关系、占有效力、占有结果、占有义务、占有责任等等,已经触动了整个人际社会(物权社会、债权社会、经济社会、人文社会)最敏感性的神经,触一发而动全钧。而“损害赔偿责任”,是这样“最敏感性的神经”的末梢,就会牵连到方方面面的人和事,包括每个单位与个人。
“占有”是如此重要、如此复杂、如此敏感,倘若系统性地加以规定,或许需要几百个条款算是基本成型。然而,十分遗憾的是,中国物权法占有编才区区5个条款。这与人们现实生活、现实需求与现实权利、现实义务、现实责任的规定相去甚远。况且,并不是每个人是法律专家,即使是法律专家也是良莠不齐,也有高下文野之分。法理学家们释疑解惑,也往往围绕着那几个条款同步与打转的,故往往是浅尝辄止的,提高理论水平与应用技能也是很有局限性的。
有的人口感好、牙好、胃好、消化好,那些压缩饼干咽得下去;有的人口感不好、牙不好、胃不好、消化不好,那些压缩饼干咽不下去。这就是客观事实。
在民法学界,总结法律应用方面的矛盾问题,提出一个总的推定方案是“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究竟其实,对于一般流通领域与可交换的物品,大概是这样的。至于是否有行不通的地方,肯定是有的,这里不方便细究其真伪。这个总推定方案,同时标志着于法无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势下,可慎重地利用非成文法之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等等,并与成文法构成默契状态。
在整个法学界,使用频率最高的是“法律责任”。这个提法当然是非常正确、无可厚非的,也是很严谨很严肃的。问题在于,到底什么是法律责任?当法无明文规定时,当事人犯了过错、犯了罪行,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否包括违反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在内的责任?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在整个物权法学界,于物权法颁布实施前后,所发表的物权法专著已经是汗牛充栋了,也确实取得了一些成果。即便如此,仍然与人们的现实生活需求相差悬殊。其中有很多道理怎么讲也讲不清楚,怎么研究也研究不完。千万不要以为中国的物权法理学家们都是一些事后诸葛亮。
中国现行的物权法,从构思、起草、每次修改直至成型,每个步骤、每个环节,起关键作用的是法理学家,而不是立法专家。这也说明了中国物权法,也确实太专业、太深奥、太复杂、太重要了。同时也说明了法理学家们的指导思想、学识水平,决定了物权法的结构与内容,而且受什么未来发展的“民法典”编制的影响等等。
一部21世纪的当代物权法总共才247个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