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7-2
无权占有人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一、基本理念
(一)定义
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全称是无权占有人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指无权占有人之不当占有或者非法占有事实发生后,应当承担毁损、灭失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法律责任、法锁责任: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权利人;权利人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这是从普通物权法系中作出的规范与调整模式。至于制度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的规范与调整模式,另有法律规定。
法律责任,是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表示一种规范性、统一性、相对强制性的责任担当模式,责任人没有特殊的理由一般不能推诿这样法定的责任,也不能以不行使权利为由拒绝承担这样特定的责任。
制定和追究法律责任,目的意义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打击和遏制侵权行为和不负责任的行为,消除各类物权矛盾,平整各个方面的物权关系,从而创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和美好和谐的物权新社会。
法锁责任,是将法律责任具体化实施的责任模式。以侵权之债构成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将物权式法锁责任和债权式法锁责任构成金钱债权债务法锁关系,对于无权占有人进行统一清算,逐个逐个地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物权式法锁责任,以弥补权利人之物、之物权的损失,并以圆满地恢复物权为要领,进行法律锁链的链接或者与债权式法锁并联,促使当事人自觉地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债权式法锁责任,以侵权之债作为条件,弥补权利人之物、之物权和经济上的损失,并以圆满地价金赔偿为要领,进行法律锁链的链接或者与物权式法锁并联,促使当事人自觉地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债权式法锁责任属于侵权之债式的法锁责任,一般是缘于或者源于物权式法锁责任,对于物权式法锁责任起协助性约束作用。当物权式法锁责任不足弥补权利人的损失时,需要债权式法锁责任加以补充,使得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趋于圆满状态。
两种法锁责任,当然依据法律规定来推定和实行法律责任。当法律规定不够周全时,当法律责任不够圆满时,物权式法锁责任和债权式法锁责任可以弥补这些方面的不足之处。
这是基于无权占有人损害赔偿责任“应赔尽赔”的规则,基于权利人之物权保护最大化、债权保护最大化、利益保护最大化规则,从而构成完整的权利、义务、责任机制,更大程度上体现公平公平原则。
通常,我们关注的是无权占有人的法律责任,没有深入探讨无权占有人的法锁责任。本文就进入到一个新领域,贡献了一些新概念。这是宏观物权法理学的客观事实、客观需求与客观规律,需要我们认真思考、认真理解、认真对待、认真执行。
法律责任也罢,法锁关系也罢,首先我们应当明白一个很简单的事理,那就是:
既然有权占有体系中存在多层次、多元化、多样化的占有关系,存在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连带责任和减免责任等等,无权占有体系中亦概莫能外。
平时,法学家们著书立说以及讲课等,没有时间或者没有精力讲多层次、多元化、多样化的占有关系,仅仅讲一些单一层次的占有关系。其理由大概是可以提纲挈领、举一反三嘛。如果仔细琢磨一下,这样的结论未免太过于仓促,或者会是部分正确、部分不正确。
即使是单一层次的无权占有关系,已经是足够复杂多变的了,远远比单一层次的有权占有关系复杂多变。有些事项能够与有权占有关系进行类比推理,有些事项却不能与有权占有关系进行类比推理。毕竟客观存在与主观愿望有些差别,只有经过认真细致的深入研究,才能得出真实的、正确的结论来。
我们不难想象,这样一个巨大的人际社会、物权社会中,面对“损害赔偿责任”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样严重的问题,到底有多少权利人、责任人、义务人对于法律规定和法理学说,到底有多少期待吧?
法律规定那么抽象、那么简略,这是情有可原的。而法理学说、各种教材也跟着那么抽象、那么简略,总是让占有关系人那么失望,这就是我们的不对了。
(二)解析
本文试图以宏观物权法理论,深入解析“无权占有人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限于学识水平,限于篇幅,只能采取漫谈的方式,进行一般性的解析。希望能够抛砖引玉,以飨读者。
1、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即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指无权占有人应当承担毁损、灭失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包括物权确认、善良保管、返还原物、返还孳息、返还不当得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