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6-2
无权占有人毁损灭失占有物的关键词
一、基本理念
(一)定义
无权占有人损害赔偿责任中涉及到两个关键词:毁损、灭失。如果仔细研究一番,这里面大有文章可做。汉语词汇中,一字多义、一词多解是经常发生,此处的两个关键词汇也概莫能外。
况且,物本体上的毁损、灭失只是损害赔偿责任的一个层面,而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的权利与利益之毁损、灭失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无权占有人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权利,一旦发生毁损、灭失的事实要件,无权占有的性质会发生劣变,善意占有人尤其是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的法律责任和法锁责任会因此陡增。
以自然法而论,无权占有人所发生的毁损、灭失,与有权占有人所发生的毁损、灭失,并无二致。这里普遍适用的是客观标准,属于技术物权法范畴,专用于损害赔偿责任的定量分析,实行中不能滥用主观标准来替代客观标准。
以物权保护法而论,无权占有人所发生的毁损、灭失,与有权占有人所发生的毁损、灭失,因占有的合法性、合理性、合适性、合约性的不同而不同。这里普遍适用的是主观标准,属于侵权责任法范畴,专用于损害赔偿责任的定性分析,需要结合客观标准来一并追责。
无权占有人,主要分为善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以及恶意处分人三大类别。
恶意处分人可以认为是恶意占有人的一个类别,但侵权程度与责任承担方式是有很大差别的。不是所有的恶意占有人需要承担占有物或者占有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下同)“灭失”责任的,但所有的恶意占有人需要承担占有物或者占有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灭失”责任。
诚然,上述的“灭失”,主要是指权利人之物、之权、之利、之债等,被恶意处分人非法转让而消灭、毁灭、弭灭、藏灭,从而失去了对于实体之物或者实体之权利的支配、管领、控制、统治的能力,侵害了权利人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这是一种非常恶劣的侵占行为和非法处分行为,系由恶意侵占行为导致的直接后果与连续后果,对于权利人一定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需要承担比一般的恶意占有人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灭失,即泛指占有物、占有权实体毁灭、消灭、自灭、泯灭、淹灭、弭灭、藏灭和丧失下落等,或者被善意第三人取得而无法返还等。灭失的罪魁祸首和始作俑者,就是恶意处分人。由于恶意处分人将占有物、占有权非法处分于恶意占有人,扩大扩散了恶意占有范围,加重了损害程度,无论该占有物、占有权是否如数返还给了权利人,恶意处分人需要与恶意占有人一道为此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恶意占有人,是无权占有人中一种反面占有人,是对于有权占有的叛逆之人。于明知或者应当无权占有其物、其权、其其利等情势下,仍然进行明目张胆的占有。
各种侵权责任法中,恶意占有人负有很多法律责任。如向权利人返还原物、原权、原孳息以及其他各种非法所得的法律责任,需要承担占有物、占有权毁损、灭失等方面的损害赔偿责任;利用该物时侵害了他人身体健康权、生命权的,还要承担精神赔偿等方面的民事责任;触犯行政处罚法、治安处罚法或者刑事处罚法的,需要承担更加严重的法律责任。
恶意占有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直接的恶意占有人
恶意占有人,不需要经过恶意处分人的转让而取得占有的事实,直接恶意侵占单位或者个人之物、之权、之利、之债等,构成对于权利人之物本体、权利本体的不法侵害,侵害并取代了权利人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能,以及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等权利,属于直接的恶意占有人。
直接的恶意占有人,是独立自主的侵占人、侵害人,一般是所有权式或者自主权式侵害人,需要承担完全的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被其占有之物、之权、之利、之债等毁损、灭失的,需独自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2、间接后直接的恶意占有人
恶意占有人,经过恶意处分人的转让而取得占有的事实,然后直接恶意侵占单位或者个人之物、之权、之利、之债等,构成对于权利人之物本体、权利本体的不法侵害,侵害并取代了权利人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能,以及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等权利,属于间接后直接的恶意占有人。
间接后直接的恶意占有人,也是另类独立自主的侵占人、侵害人,一般是所有权式或者自主权式侵害人,需要与恶意处分人一起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被其占有之物、之权、之利、之债等毁损、灭失的,需一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恶意处分人承担主要责任,恶意占有人承担次要责任。
3、蜕变成的恶意占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