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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6-2(2 / 8)

恶意占有人,可以依占有人取得占有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推定。取得时为善意,而后得知自己为无权占有时,自其知道之日起,变为恶意占有人。

蜕变成的恶意占有人,不再享有善意占有人的法律待遇,撤销其善意管理人及其必要费用求偿权。被其占有之物、之权、之利、之债和孳息等,应当及时地返还权利人。否则,按照每日计,承担隐形的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善意占有人,也是有几种类型的,发生蜕变的概率,以及对于返还原物、原权、原孳息和损害赔偿责任也是程度不同的。

其一,蜕变概率大的准善意占有人。

地上文物、遗失物拾得人,以及地下文物、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和野生动植物的发现人,对于无主物、遗失物的占有,于两个月内定义为“准善意占有人”,是无因管理人的一个类别。超过两个月未上交有关部门的,或者未按时交付于失的主,性质上则定义为“恶意占有人”。

此类蜕变人,不同于其他的蜕变人,情况相当特殊,需要酌情处理,侵权责任法方面需要实事求是进行适当的调整。

原物、原孳息、原利益在指定的时间内如数返还权利人的,或者没有部分毁损、灭失的,应当适当减免其损害赔偿责任。从恶意占有之日起,不再计算必要费用的得偿,相关的赏金进行适当的扣除。这是一种大概式的调整方法,其他的恶意占有人是不具备这样的好条件的。

原物、原孳息、原利益没有在指定的时间内如数返还权利人的,或者有部分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从恶意占有之日起,不再计算必要费用的得偿,相关的赏金进行适当的扣除。这是一种大概式的调整方法。倘若蜕变人功劳很大或者较大,而毁损、灭失的损失程度较小或者很小,或者非可归责于蜕变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安排。

其二,蜕变概率小的善意占有人或者准善意占有人。

善意占有人的下家善意占有关系人,没有独立自主的占有权,且系占有关系合同所约束,一般不容易蜕变成恶意占有人。一旦蜕变为恶意占有人,发生毁损、灭失事件时,善意占有人可依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对其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由有权占有人变成的准善意占有人,蜕变为恶意占有人的情形是很多的。损害赔偿责任处理方法上,应当基本上与上述的一致。

普通物权法系中,运输人、托运人、保管人、寄存人、加工承揽人和权利人本单位的信托占有人等,本为有权占有人。因委托拖欠合同支付的款项或者劳动合同中的工资待遇等,于继续占有过程中,便形成了无因管理式的“准善意占有”。自从委托人完全支付款项之日起,该占有人继续返还原物、孳息的,可定义为“恶意占有人”,开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担保物权法中,动产质权人、权利质权人、留置权人以及法院判决抵押权人、浮动抵押权人等担保物权人,于担保期间届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债务人不按时清偿债务,上述有权占有人可以成为“准善意占有人”。相反地,上述占有人怠于行使担保物权,或者对于自己多占之物、之款逾时不退还给债务人,可定义为“恶意占有人”,开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三,蜕变概率中等的善意取得人。

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的三**律要件与事实要件的善意占有人,以合理价格取得准所有权的,可以蜕变为恶意占有人,但不具有普遍性的特征。应当属于蜕变概率中等的善意占有人。

善意取得人,是一种较高等级的善意占有人,在特定的条件下需要保护其交易安全和交易债权的保证。对于其蜕变为恶意占有人和恶意处分人的,法律层面上仍然采取折中主义的办法进行适当处理。

关于占有物、占有权毁损、灭失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其他的民事责任,应当分清蜕变前、蜕变后两个时段来分别对待,或者需要按照已经蜕变和未曾蜕变两种情势分别对待。

由于善意取得人与权利人、恶意处分人构成了隐形的“三角占”、“三角债”关系,无论是否蜕变,恶意处分人需为其分担损害赔偿责任。

蜕变前,恶意处分人得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得减免善意占有人损害赔偿责任。此时,善意占有人返还原物、原权利是一种有偿回报性质的义务。履行义务后,可以向权利人行使必要费用求偿权,还可以向恶意处分人行使返还价款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在这样的当口上,虽然善意占有人于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被推定其合法享有,准许有权使用其被占有之物。当占有物毁损、灭失时,占有人应当与恶意处分人对于真正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在确定善意占有人的责任时,应当依照不当得利返还的原则,亦即只有善意占有人因物的毁损、灭失而受到利益时,才对物的真正权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倘若善意占有人未受到利益,则不必赔偿。

蜕变后,得与恶意处分人共同承担损害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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