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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3-2(3 / 7)

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以上规定的意思可以看出,当事人包括善意占有人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善意占有人可以不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有财产保险金的,应当如数交还权利人。

这是“非因可归责于善意占有人的原因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占有物的事实”的最主要的免责条件之一。其他的主要原因,是占有物被政府征收而不存在或者征用后不慎而毁损、灭失;有征收、征用补偿金的,应当如数交还权利人。

《日本民法典》第191条规定,占有物因应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而灭失或者毁损时,善意占有人因灭失或者毁损而现受利益限度内,负赔偿义务。但是,无所有意思的占有人,虽系善意,亦应予以全部赔偿。德国民法典中也有类似规定。

其实,关于“非因可归责于善意占有人的原因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占有物的事实”是有很多种类的。

譬如,拾得人从野外拾得他人遗失的一头怀孕的母羊,不久在拾得人的临时羊圈子里产下两只小羊,其中一只不幸夭折了,拾得人将夭折的小羊吃掉了。这种情况的发生和所谓的损失应当是属于正常的,拾得人无需赔偿小羊,吃了死羊肉也无需给付钱款。权利人受到拾得人归还的母羊并新生的小羊,应当感谢拾得人才是对的,哪有要求赔偿损失的道理?

四、注意事项

本文上述关于“善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之论题,是针对标准式善意占有人之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

对于非标准式善意占有人之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另当别论,一般而论,这样的善意占有人难以减免损害赔偿责任。

1、标准式善意占有人

标准式善意占有人,就是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三项必要条件之类有瘕疵的善意占有人。

理论上不完全负损害赔偿责任,或者有限度地负损害赔偿责任。

此类善意占有人,有着双重性身份。

第一重身份,有瘕疵的准所有权人或者准自主权人。

一方面,因为善意占有人是以合理价格善意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相当于动产准所有权人、房屋等不动产准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之类不动产的准自主权人。

认识到这一点,就能够理解到为什么善意取得人还要履行返还原物的义务了。

所谓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准所有权人,就是本身存在一定瘕疵的偏所有权人,并非无瘕疵的正所有权人。鉴于偏所有权人是以合理价格善意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准许在他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之前暂时行使所有权,因此称之为“准所有权人”。

所谓不动产的准自主权人,就是本身存在一定瘕疵的偏自主权人,并非无瘕疵的正自主权人。鉴于偏自主权人是以合理价格善意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准许在他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之前暂时行使所有权,因此称之为“准不动产的自主权人”。

中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民事主体不能在任何时候取得土地所有权,只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权。鉴于这样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取得的,就应当包含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土地使用的自主权、利用的自主权、作用的自主权,对于其他的和一般的土地使用权人、利用权人、作用权人均具有排他权和相对的优先权。

对于善意占有人善意取得的不动产自主权,尽管是以合理价格善意取得不动产的,但是仍然存在瘕疵的,只能定义为“准自主权”,仍然是一种偏自主权,不是正自主权。

所谓瘕疵,是善意取得人被动交易形成的所有权瘕疵或者自主权瘕疵。

恶意处分人、无权处分人、擅自处分人当初将不动产或者动产非法转让给善意取得人,善意交易人于不知其为无权处分的情势下错误地进行了受让。尽管善意取得人是无辜的,而从法律关系、占有关系上进行全面衡量,仍然是一种有瘕疵的交易方式,其取得的所有权或者自主权于对世关系上仍然是有瘕疵的。

法律同情善意取得人,也不会怂恿善意取得人。善意取得人与恶意处分人的交易,不能认为是合法的交易,只能说是勉强的交易。善意取得人的交易安全需要保护,债权需要保护,但不一定需要保护善意取得人的所有权或者自主权。

因为,善意取得人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才是最好的选择。

物权法第106条开门见山地明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这样的规定,不仅仅是针对恶意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而且是针对善意占有人、善意取得人返还原物的。

第二重身份,仍然可以定义为无权占有人。

另一方面,善意取得人身为有瘕疵的偏所有权人、偏自主权人,法理上只能推定为基本合法享有,不能推定为完全合法占有,或者说不能完全推定为合法占有。

认识到这一点,就能够理解到在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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