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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1-2(7 / 7)

物的发现人,野生动植物的发现人等善意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定义为有权占有人依据合同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与恶意处分人没有关系,主要由道德物权法和专门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保管人、受寄存人,以及可适性的运输人、托运人、加工承揽人等,此类无因管理人、善意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主要由合同法规范与调整。

应当注意的是,物权法第243条关系“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的规定,基本上是或然性的规定,不是必然性的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善意管理人,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重新规范与调整,这样就可以分门别类地正确处理三角占关系与三角债关系。

譬如,以有偿转让方式善意取得所有权或者自主权的权利人,是否需要履行返还原物与孳息的义务,这是不完全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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