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善意管理人的义务甚至于责任,则适用于一般民事主体的私通行为,又要一分为二地来分析。
又如,善意管理人的义务或者责任有延伸方面的,应当向延伸的方面发展。善意管理人有妥善保管占有物的义务,不得滥用占有权和不得擅自行使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义务,保证不毁损灭失财产的义务,以及将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返还权利人的义务等,凡是与善意管理人的义务与责任牵连的,善意管理人以任何借口推辞。
3.法定性与法锁性
法定性,指善意管理人的义务是受法律完全肯定的,本条款的义务项目几乎是雷打不动的。善意管理人的权利是受法律基本肯定的,本条款的权利项目几乎是有可塑性的。义务与权利两者之间的法律效力有范围与轻重之别。
物权法定与义务法定是物权法的一项本职工作。我们应当理解的,善意管理人的义务有狭义与广义、本义和引申义之说。
所谓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只不过是狭义的或者本义上的义务。鉴于善意管理人是无权占有人之事实,法定的义务需要相对地固定一下,必要时可以相对地扩展一下,适可时可将权利放松一下。
法锁性,指善意管理人的义务属于一般债务的法锁关系。包括物的债务与钱财的债务两个方面,即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一般债务,这些债务可以与必要费用的债权相联通,形成新的法锁关系。
我们知道,本法定的义务是具有物权价值与经济价值的义务,否则就没有多大的立法意义了。如果说,善意占有人所善良管理人之物没有什么物权价值与经济价值,或者说物的使用价值对于权利人不值一提,那么我们可以忽略不计。申言之,本法定的义务是基于具有物权价值与经济价值的义务、基于普通法锁关系的义务。
本条款所指普通法锁关系,是双重性的法锁关系:
第一重,对应于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普通法锁关系。以损失赔偿而言,善意管理人是债务人,权利人是债权人。权利人是唯一的受偿权人。
第二重,对应于必要费用得偿的一般债权。善意管理人是债权人,权利人是债务人。善意管理人是唯一的受偿权人。
以上第一重法锁关系与第二重法锁关系,是反向的物权化调节作用,债权人与债务人刚好调了个个儿。之所以强调是一般债务与一般债权、普通法锁关系,主要是用来区别担保物权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锁关系。不同的法锁关系是由不同的物权法系规范与调整的,本条款的法锁关系适用于普通物权法法锁关系的规定,不适用于担保物权法系和制度物权法系的法锁关系。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3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制度〗〖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善意管理人的权利义务法理简析〗〖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返还原物请求权〗〖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与恶意取得〗〖遗失物的概念〗〖遗失物善意取得的注意事项〗〖遗失物领赏权〗〖领赏比例与除权条件〗〖质物保管信托责任〗〖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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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善意管理人义务的性质,基本上属于法定的无权占有人善良管理和及时地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义务的性质,一般是有偿义务的性质。纯保管义务、纯道德义务等特殊情况的除外。因为善意管理人或者是善意占有人,无权占有他人的财物、权利及其孳息,或者是无因管理人,同样只有占有的义务,没有占有或者过度占有的权利。
此项规定,由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侵权责任法、逻辑物权法和统一的善意管理制度规范与调整。善意管理人不得以不行使必要费用的求偿权为由,拒绝履行善良管理和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
遗失物、地面文物的拾得人,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和地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