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2-2
占有物毁损灭失损害赔偿的责任人
一、基本理念
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法律责任,指依据法律所规定的关于无权占有关系中可能存在的占有物被毁损、被灭失的一揽子法律责任。其中,恶意占有人和恶意处分人毁损、灭失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法律责任或者法锁责任,重于善意占有人的损害责任,如损害赔偿责任是明确规定、不容置疑的。
关于有权占有人以及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物权人的法律责任,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人事关系等进行具体辨识与正确对待。有物上代位权的与无物上代位权的、损害公物的与损害民物的、有经济功能的与无经济功能的等方面的毁损、灭失,以及可归责的、不可归责的与免除责任的当事人,也是有一定差异的,损害赔偿责任也是不一样的。
此项规定,主要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和占有权关系法以及侵权责任法规范与控制,认真厘清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以及其他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244条关于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法律责任,是指损害赔偿责任,这应当属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控制范畴。然而,制度物权法中很少涉及到善意占有人,如果善意占有人触犯了公共利益,很有可能也要负全额赔偿的法律责任;制度物权法中的恶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除了负全额赔偿的法律责任以外,有可能附加行政责任甚至于刑事责任,这是制度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最大区别。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关键财产不仅由所有权关系法、占有权关系法规范与控制,而且还受所有制关系法规范与控制,因为其中一些财产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财产,许多是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的财产。而本条款所指毁损、灭失的财产,是一般流通领域中的一般财产,故适用于普通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法律责任,应当从占有人、占有物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人事关系和因果关系中找出规律性,划分权势范围与责任、义务范围,对于善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的可归责程度进行全面的考量与衡量。
物权法第244条关于“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权利人;权利人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重点在于厘清“非因可归责于善意占有人的原因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时的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即有限赔偿责任。至于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不论其是否过失引起的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责任,一概认定为全额赔偿责任。
1、毁损
毁损,即占有物实体毁坏、损耗之意。
毁坏,是占有物实体比较严重的或者彻底的损坏、破坏,使得物的功能效用难以恢复或者根本不能恢复。
损耗,泛指人为的、自然的、物理的、化学的、机械的、场所的以及精神的、经济的和物权的等方面的损害、消耗,使得物的功能效用显达降低或者隐性降低,事态严重时甚至根本不能恢复。
毁坏与损耗的界限不是很明朗,两个概念有很多交叉面,或者具有因果关系的一面。如一定程度上的毁坏表示一定程度上的损耗,一定程度上损耗表示一定程度上的毁损,有时候两者之间还互为因果关系。
不过,损耗是常见的,毁坏是不常见的。
鉴于上述各种原因,用词上往往以损耗出名,代表了毁坏,或者成为“毁损”的代名词。
物理学上、经济学上和物权法理学上,对于占有物毁坏、损耗有着不同形式与内容的定义。
结合这些基础知识进行融会贯通,就能够精准地解答“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法律责任”方面的难题。
(1)物理学上的毁损
从物理学上讲,毁损是指物的使用人、利用人的占有行为,导致物本体上重度损耗或者轻度消耗,致使物的使用价值或者利用价值减少甚至降低为零。
物本体损耗,包括物理损耗、自然损耗、人为损耗、意外损耗等类型。
一则,物理上之自然损耗。
物理上自然损耗,即物本体自然发生的物理性能之损耗,也可以致使物的使用价值或者利用价值减少甚至降低为零。
是指自然物、人造物或者有机物、无机物以及无形物等,因物本体自身上的原因,造成物的数量、质量、重量、成份、内容、形式、表现、色感、适用性等性能自然而然地耗损或耗能、耗费以至于耗竭,使得物的使用价值、利用价值减少甚至降低为零。
通常,所谓物理自然损耗,是专指有形物、有体物的自然损耗。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也将一些无形物、无体物的自然损耗包括在内。如知识产权中大量存在无形物、无体物因素,电力、磁力也是广泛应用的无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