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0-2
善意管理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法理简析
一、基本理念
1、定义
善意管理人基本的权利义务,此处指的是普通物权法系关于占有关系的一个补充规定:在不存在制度物权法系或者政策物权法系占有关系的条件下,按照纯粹的民事物权法理来理顺占有关系,规范善意管理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善意管理人基本的权利,完全是义务性权利,客观情势是:履行义务在前,行使权利在后,只有履行了妥善保管占有物的义务,才能享受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必要费用。
一般而论,善意管理人基本的义务重于善意管理人基本的权利。善意管理人可以放弃必要费用的求偿权,但不能以不行使权利为名拒绝履行善良保管占有物的义务。或者说,善意管理人履行善良保管占有物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是以法律的标准来统一规范占有人的行为,避免因人为的因素和保管不善良而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从而对于有权占有人造成人为的损失。这对于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等无权占有人,均适用于同一法律标准。
善意占有人无偿取得占有物的,或者无偿地将占有物加以利用的,因保管不善良而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不但不能取得该占有物的保管费用,而且还要向所有权人等有权占有人赔偿损失。此类善意占有人基本的义务就是基本的责任,甚至于与恶意占有人基本的责任没有多少实质上的差别。恶意占有人也是无偿取得占有物的,也是无偿地将占有物加以利用的,就经济价值规律而言,与无偿取得、无偿占有的善意占有人适用于同样的规则,两者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物权价值规则。
唯有有偿取得、有偿占有即以合理价格管领、支配、控制、统治占有物的善意占有人,以及有权占有人、有权取得人,既符合经济价值规则,又符合物权价值规则,履行了妥善保管占有物的义务,才能合法、有效地行使必要费用求偿权。
善意占有人无偿取得占有物的,或者无偿地将占有物加以利用的,并且履行了妥善保管占有物的义务的,也称之为善意管理人。即便如此,此类善意管理人与另一类善意管理人肯定存在一些差别。至于必要费用求偿权等事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一定幅度上的规范与调整。
2、简要分析
必要费用求偿权,可分为补偿式、激励式、奖励式、安慰式和象征式等类型的必要费用求偿权。求偿权的样式大小,意味着诉权的强弱,意味着善意管理人实际所得权利的大小。
一般而论,必要费用求偿权,可以大致地划分为以下几个档次。
(1)重要的请求权人
善意占有人,原为遗失物等不明物主物之善意拾得人,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文物、野生动植物等无主物之发现人,以及其他的无因管理人等请求权人。
此类必要费用求偿权人,是相当特殊的必要费用求偿权人。身份上,是相当纯洁的善意占有人,没有与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扯上关系,其善意保管、返还原物或者上交无主物的益处多多。
对于失主,意外地恢复了物的所有权或者权利的自主权,享受到物权法和道德法的双重成果,经济价值与物权价值都很合算。对于善意管理人付出的必要费用是奖励性质的,还可以附加表扬等形式的精神奖励。
拾金不昧与贪污受贿,是两个性质互反的两极世界,水火不相容。主持正义,涤恶扬善,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是每个人毕生中的刻苦追求。因此,此类必要费用求偿权,作用在于适当奖励拾金不昧者,具有一定的社会学意义。
法律规定,有一定价值的无主物、无主的文物、野生动植物归国家所有。拾得人、发现人将这样一些珍贵的特种物上交给国家,是为国家作贡献,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此类必要费用求偿权含金量应当很高,往往是奖励式、激励式、补偿式并举,适用于国家奖励法。
无因管理与遗失物、不明物、无主物善意管理很相似。两者都是善意管理,两者的必要费用求偿权质量上应当是大体一致的。问题在于,前者要求善意管理人要有专业、专门管理的标准进行管理,由此产生无因管理之债,善意管理人必要费用求偿权含有债权的意义。后者只是一般性的保管,由善良保管的义务产生必要费用求偿权。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构成无因管理。
〖示例〗无因管理人归还母马与小马驹之必要费用求偿权
某日,张某偶然拾得一匹怀孕待产的母马。四处寻找失主不果,就将该马牵回自己马棚中圈养。不久该母马又生下一匹小马驹,张家又将精饲料进行饲养,母马和小马驹都很健康。
第20天后,失主陈某找到拾得人某,协商归还母马和小马驹。怎么办呢?
按照法理学解析,无因管理人之必要费用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