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包括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按照无因管理之债行使必要费用求偿权。
张某将母马和小马驹归还给失主陈某,陈某向张某支付20多天的的全部饲养费。饲养费,包括饲料费、精饲料费和相当的人工费。
第二部分,按照遗失物善良管理义务行使必要费用求偿权。
倘若母马价值8000元,小马驹价值1000元,两者相加共价值9000元。赏金以10%封顶,张某最高可得赏金900元。
上述两项大账目弄清了、算清了,其他小账目就好办了。
900元的赏金是大头,饲养费是小头。张某得到900元的赏金后感到很高兴,决定放弃饲养费这项必要费用求偿权。事情算是在私了情势下算是圆满解决。
对比以上两种必要费用求偿权,可以看到:第一种比较烦琐,然而说服力强一些;第二种比较简单,然而说服力差一些。
(2)次重要的请求权人
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三项必要条件,关键在于善意取得人以合理价格取得了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权利的所有权,这样的善意管理人是很不一般的。以物权换债权,必要费用求偿权是衡定的,不能随意剥夺的。
此类必要费用求偿权人,在向真实的所有权人归还原物或者权利以后,当然不能因此而吃亏,当然需要合并行使债权请求权。
恶意处分人、无权处分人、擅自处分人,将属于他人的财产或者权利转让给善意取得人后,所得到的是不应当得到的价款,应当依法全部退回全部的交易所得给善意取得人。善意取得人这样的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而不是物权请求权。
为什么在善意占有人取得占有物或者占有权利的所有权以后,仍然负有向原所有权人返还原物的义务呢?
道理很简单,善意占有人取得的所有权是有瘕疵的所有权,这样的所有权不能对抗无瘕疵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对于原物、原权利都有追击权和溯及权,对于不合法的交易完全可以打破沙锅问到底,而不问占有人是否以合理价格取得的所有权。
法律只保护合法的交易行为和良好的所有权,对于非法的交易是坚决予以打击的。对于有瘕疵的所有权,能够依法调整的定然会调整。出于恶意处分人、无权处分人、擅自处分人的非法行为,善意占有人在不知情或者应当不知情的情势下才取得所有权,而且为此付出了代价。善意取得人的债权请求权,只针对恶意处分人、无权处分人、擅自处分人,还可以附加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原合法的所有权人或者有权占有人,于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时,向转让人、并向受让人一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这样就累及善意占有人暨善意取得人和善意管理人,善意管理人被动地返还原物,却可以主动地行使必要费用求偿权。
为了保险起见,善意管理人在实现必要费用求偿权后,和行使交易价款返还请求权后,才将原物归还于原有权占有人即一般是所有权人。
(3)一般的请求权人
善意占有人无偿取得占有物的,或者无偿地将占有物加以利用的,并且履行了妥善保管占有物的义务的,也称之为善意管理人。这是一般的请求权人。
同是善意占有人、善意管理人,同是必要费用求偿人,却与上一类人的求偿权有很大的差别。
其一,是否返还孳息的差别。
次重要的请求权人,已经相当于准所有权人了,可以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却不一定要向原所有权人返还孳息,而且有权拒绝返还孳息。即使是请求权人自愿返还孳息,也是有条件、有对价的返还孳息,除非恶意处分人赔偿了请求权人的全部损失包括连带损失。
一般的请求权人,需要向各种有权占有人(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等)无条件地返还原物和孳息。
其二,必要费用求偿权大小甚至有无的重大差别。
次重要的请求权人,百分之百可以放心无忧地行使必要费用求偿权,而且必须大于、优于一般的请求权人之必要费用求偿权。
一般的请求权人之必要费用求偿权,理论上是应当有,但不是所有的一般请求权人都有,总体上是不一定有、不完全一定有。即使是有,一般应当小于、次于次重要的请求权人之必要费用求偿权。
譬如,一般的请求权人无偿使用过、未经原有权占有人同意而出租过占有物,并且取得过收益或者孳息,显而易见,这样的人不是占了便宜吗?
针对这样的情势,已经接受原物和原孳息的原有权占有人,也有理由少支付甚至不支付必要费用。
依据物权法和债权法的一般均衡原理,当事人权利过大的需要适当增加相关的义务,或者减少一部分权利。
那些无偿占有、无偿使用、无偿利用有权占有人之物、之权利的一般请求权人,显然是权利过大,显然需要增加一些义务来进行相对的平衡,显然是需要适当调整一下必要费用求偿权的阈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