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9-2
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
一、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
(一)定义
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即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善意管理人依法履行妥善保管所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义务、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享有向不动产或者动产权利人要求支付必要费用的权利。而恶意占有人则不能享有此项请求权。
1、善意管理人的概念
一则,普通式善意管理人。
普通物权法中,善意管理人,是指善意占有之特定无因管理人。指善意占有人在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其占有的权源却占有了有权占有人的财产或者权利,为使得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不受毁损、灭失,从而履行善良管理的义务之特定义务人。
如物权变动过程中产生的善意占有人,遗失物等不明物主物之善意拾得人,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文物、野生动植物等无主物之发现人,以及其他的无因管理人等,在执行返还原物和履行善良管理义务后,均称之为善意管理人。
申言之,这是一种特定的无权占有类型的善良管理人,不包括有权占有类型的善良管理人,更不包括恶意占有类型的善良管理人在内。
如用益物权人承租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后,可以依照承租合同对占有之物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物品的保管权与利用权等,只有意定的、没有法定的返还原物的义务;利用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一般归用益物权人所有,也无需归于所有权人取得(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用益物权人也无权向所有权人请求支付不动产或者动产管理费用。
反过来说,所有权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相关约定,要求用益物权人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用。如房屋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关的管理费用,包括公家的和私家的、公摊的和私摊的管理费用,是上级有权占有人向下级有权占有人收取管理费用。就是说,同是善良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用请求权人的对象是完全不同的。
运输、保管、寄存、加工承揽人和承租人、租借人、享用人等普通物权人,他们是有权占有人,不是善意占有人,应当依据合同关系进行妥善保管占有物,占有关系人、委托人一般不会向这些人另付保管费用。
二则,担保式善意管理人。
担保物权法中,善意管理人,系指动产质权人、权利质权人、留置权人和法院保全抵押权人等担保债权人。有的是保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是保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权利或者权利凭证。所有这些善意管理人,都是限期的、短期的和有权限的有权占有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根据需要和可能,对以上所有权人返还原物,或返还孳息,并享有收取管理费用的权利。
就是说,担保债权人向债务人享有收取管理费用的权利是一定的,向债务人返还原物、返还孳息是不完全一定的。
关于返还原物。倘若担保期间届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以该物拍卖、变卖的价款来清偿债务的,就不一定返还原物,但多余的原物需要返还。债权人以折价的方式取得占有物所有权,并以此抵偿债务的,就无需返还原物,但多余的原物需要返还。
关于返还孳息。即是否返还抵押物孳息,质物的孳息,留置物的孳息,物权法分别于第197条、第213条、第235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一般而论,由法院强制执行收取的孳息,全部用于清偿债务,无需返还债务人,特殊情势除外。由债权人自行收取的法定孳息或天然孳息,一般是即时收取随即用于清偿债务,一般无需返还债务人。
2、保管费用的概念
保管费用,是指善意管理人因善良保存、管理和例外保养、保修占有物的维修费、饲养费等方面的必要费用。
广义的保管费用,系指善意管理人对物的善良管理费用,物的维护与改良费用,以及其他的费用。如缴纳的税款、保险费以及因该物而支付的赔偿金、补偿金等方面的必要费用。
保管费用取得请求权,是基于物权法和债权法而成就的专项请求权。根据善良保管义务的对象、性质、内容、形式和圆满程度,分为补偿式、激励式、奖励式、安慰式和象征式请求权。
保管费用取得请求权与有权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相对,是为反请求权。有权占有人向善意管理人请求返还原物或者孳息,此为正请求权,或者主请求权。善意管理人于尽到应尽的义务后,反过来向有权占有人请求支付保管费用,是为反请求权,或者从请求权。
善意管理人身兼善意占有人,于占有关系更正时,会连锁性地发生一系列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保管费用取得请求权只是其中之一。
于占有关系更正时,善意管理人和有权占有人,都将矛头指向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人、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