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6-2
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
一、基本理念
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全称是自物权善意占有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是两个有很大差别的占有形态。尽管均属于同一性质的善意占有,却在占有权、占有制、占有源、占有人、占有物和占有条件、占有形式、占有事实、占有行为、占有态势、占有效力等方面是有原则性差别的,不只是高下文野之分。
1、自物权式善意的占有
自物权式善意的占有,意味着所有权式善意占有,此类善意占有制度往往是与善意取得制度相关联的。对于某些合法、合格、合理、合适、合约的自由善意占有人,或许可以从无权占有过渡至有权占有,并且是所有权式有权占有,而不是他物权式有权占有。
但是,这种标的物与所有权来源有连带瘕疵的自物权式占有,不能定义为正规式、正常式自物权占有。一旦发生严重的矛盾纠纷,就有可能危及所有权的安全着陆,被要求返还原物和取消所有权资格的可能性是会有的。
善意占有人于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三大条件情势下,当满足法律要件和事实要件时,主要是以合理价格取得占有物或者权利时,善意占有人无需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可以依法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权利的所有权,从而使得无权占有变成有权占有。有权占有人的财产或者权利受到损害后,应当向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人请求财产或者权利的损害赔偿,善意占有人或者善意取得人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善意占有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的所有权,属于亚种所有权,完全是有瘕疵的所有权。善意占有人是否能够与正规交易之受让人那样完全自由地行使所有权,那是不一定的,例外情形肯定是存在的。
倘若脏款脏物被善意占有人取得,占有的效力分为两个层次来分别推定:
(1)第一层次的可过关推定。就民法、物权法意义上讲,一般是相对从宽处理的民事内部事务推定与处理方式。
基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买受人权益考量,应当承认善意占有人的善意取得。有权占有人与恶意处分人、善意取得人三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得由善意取得制度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则进行逐个正确处理。此类性质推定,对于善意取得人,往往倾向于“疑罪从无”、“疑错从无”的最后判定结果。
(2)第二层次的难过关推定。就公法、治安处理法或者刑法上讲,一般是相对从严处理的公事介入推定与处理方式。
这里最关心的是所有权的保护,而不是交易安全的维护与买受人的权益保护。无论善意取得人是否善意占有或者恶意占有,公安机关等公权部门可以要求善意取得人返还原物。返还原物,由原来的自觉自愿性之一般义务,变成了强制性执行的特定责任。
如果脏款脏物为盗贼的直接关系人所取得,则难以洗却同案犯的嫌疑,即使是善意取得人也容易被误认为是同伙的恶意占有人。此类性质推定,对于善意取得人,往往倾向于“疑罪从有”、“疑错从有”的最后判定结果。
如果脏款脏物为盗贼的非直接关系人所取得,不以同案犯论处,即使是善意取得人也容易被误认为是同伙的恶意占有人。此类性质推定,对于善意取得人,往往倾向于“疑错从有”的最后判定结果。
综上所述,关于第一层次的性质推定,对于善意取得人是有利的,名份、名节和名利都保可以保证。关于第二层次的性质推定,对于善意取得人是很不利的,名份、名节和名利都会受损,往往是得不偿失的占有行为。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推定规则是:
一则,对于动产,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势下,占有人对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自物权式合法享有。这是有权占有的推定方式,而不是无权占有的推定方式。
譬如,所有权人因失踪、因意外事故等不明原因宣告死亡以后,直接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可以享有被宣告死亡人动产包括金钱所有权。机动车辆、航空器、船舶等需要登记的动产,在登记以后可以享有被宣告死亡人的动产所有权。但是,因失踪、因意外事故等不明原因宣告死亡人出现以后,善意取得人应当将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该被宣告死亡人。
以上例子的有权占有推定方式,一为正推定方式,二为反推定方式。两种推定方式的物权化方针,表现出两种善意取得制度的不同目的意义。
二则,对于不动产以及其他需要登记才能进行登记的动产或者权利,占有的推定应当以已经登记的为准。但前提是该登记必须是合理合法和真实可靠的。
依据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的规定,或者说依据行政法、行政经济法、政策法规的规定,发生物权变动时,善意取得人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而可以依法取得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矿藏物、野生动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