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5-2
善意占有制度
一、善意占有
1、定义
善意占有,全称不动产或动产的善意占有,一般指民法意义上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及其交易保护制度。此处包括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也包括本义的和引申义的善意的占有在内。
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形态中的一个分类。善意占有制度不是为了保护善意占有人的占有权,而是为了保护善意占有人的交易安全,或者承认其占有事实,平整既团结紧张又严肃活泼的新秩序,平衡经济关系与物权关系,使得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处于公平合理和相当圆满的状态。在一般流通领域和可交换的对象中,善意占有人以合理价格取得并占有该物时,这样合理合法的交易行为和占有事实应当受法律保护。
当然,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倘若要理顺有权占有人与恶意(擅自)处分人、善意占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等,首先得确认善意占有人与恶意(擅自)处分人之间的交易行为应当怎么处置,首先得承认善意占有人是无辜的,然后再进一步论证善意占有人是否履行返还原物与是否取得该物所有权。
广义善意占有,包括对于不动产和动产善意的管领有、支配有、拥持有、保管有、托管有、控制有等各种善意占有与准善意占有的类型,并不局限于自物权或者动产善意占有这种类型。法律规定对于不动产和动产的善意占有,就是广义的善意占有,如物权法第242条~第243条所示;法律仅规定对于动产的善意占有,就是狭义的善意占有,如物权法第106条~第114条所示。
本义的善意占有,指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要件符合善意的无权占有的要求。日常所言善意占有,就是指这种常规的无权占有类型。没有特殊的或者意外的事由发生,善意占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引申义的善意占有,指事物发展过程中颠覆了恶意的无权占有,从而转化为善意的无权占有。这是一种非常规的无权占有类型。有些占有的事物是运动的、发展的,事物由坏的面貌向好的面貌改进,从而改变了恶意占有的性质,其结果是属于善意占有的性质,最后以善意占有论处。
占有人不知道,指现在的占有人对于该物自物权或他物权原有的占有关系不知晓,从而盲目地占有该物,影响了他人行使相应的物权,由此造成他人损失的,可以据实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占有人不应当知道,指现在的占有人对于该物自物权或他物权原有的占有关系不需要、不应当知晓,法律允许占有人限于善意的合理侵害、合理损耗的方式与范围之内,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查阅国外立法例,有明确规定善意占有人不担责任的为瑞士,其民法典第938条规定:(1)物的善意占有人,依其被推定的的权利得使用并收益该物的,对权利人无损害赔偿的责任。(2)前款情形物消灭或受损害的,占有人无须赔偿。”;“其他国家立法例虽然没有类似的明确规定,但关于物因善意占有人使用而受损害的问题,大多由善意占有人权利的推定去解决。”(王胜明主编,姚红、杨明仑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514页)
严格、确切地说,善意占有的类型很多,善意占有人对于有权占有人损害情势各异,既不能完全归于免责的对象,也不能完全归于负责的对象,即使是应当负责的也有大小不一的责任。“关于物因善意占有人使用而受损害的问题,大多由善意占有人权利的推定去解决”的观点,应当是实事求是的中肯观点。
公有物、共有物、私有物、合有物和其他之物,可流通与不可流通之物,法定对象之物与意定对象之物,都要与一定的占有权、占有制、占有源、占有人和占有条件、占有形式、占有事实、占有行为、占有效力等相匹配、相吻合,并且善意占有是在恶意占有与有权占有之间左右摇摆的,倘若将善意占有人的责任与义务品种一一列举出来,可能会有数百种之多。尽管如此,还免不了产生变态的善意占有形式,负责的与不负责的陡然间能够来一个180度的大逆转,需要进行重新鉴定和最后下结论。
善意占有,不是一个俗不可耐的简单概念,实质上,她是基于物权法、债权法以及各种专门法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制度。各种法系的管制程度不同,善意占有人的权责范围也会有一定的差别。
本条款中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指的是不动产或者动产因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正常损耗和折旧的程度。对应于此项内容,善意占有人可以不负责此种损害赔偿义务(但有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义务),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负有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责任。
2、占有责任
(1)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善意占有
倘若善意占有人是以合理价格、以受赠与方式取得占有物的,那么该善意占有人的占有,相当于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