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等无主物、所有权不明物除外。
三则,善意占有人取得股权、无记名有价证券等权利的所有权,其推定方式应当比照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推定方式进行。动产交付的规则、登记生效的规则,可以参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实行。
自物权式善意的占有,包括了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在内的一揽子占有,或者包括了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在内的一揽子占有,是独立自主式的高端占有,故在占有条件、占有效力等方面受法律限制的情势会比他物权式善意的占有有所增强。
根据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基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性要求,拾得遗失物和发现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文物等,拾得人、发现人可以拟定为善意占有人,但没有取得遗失物、无主物、文物所有权的权利,只能上交有关部门进行正确处理。处理完毕后,善意占有人的义务归于完结。类似这样的限制性要求的对象很多,法律也无法一一列举,善意占有人亦不能滥用“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规则。
理论上,自物权式善意占有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径直取得该占有物或者权利的所有权。而善意占有人依据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人事关系、对世关系的客观条件,积极地向有权占有人履行返还原物的义务也是更好的选择。
恶意处分人、擅自处分人于善意占有人返还原物后,应当向善意占有人返还交易中的价款,并承担欺诈******或者隐瞒实情交易的责任,这是民法、合同法、物权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责任,无处分权人均得承担这样的法律责任。
就是说,无处分权人不仅需要向有权占有人承担侵权和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而且在特定情势下需要向善意占有人承担合同欺诈和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2、他物权式善意的占有
他物权式善意的占有,意味着非所有权式善意占有,此类善意占有制度往往是不与善意取得制度相关联的。其对于有权占有人的妨害应当是较小的。而对于遗失物、无主物、文物等不明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准所有权人(无主物、文物等不明物拟定为国家所有),合法、合时限的善意占有不但无妨害,反而很有益处。
善意占有人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三大条件情势下,或者不符合所有权式占有的情势下,只能取得占有权式占有、质权式占有、留置权式占有,以及使用权式占有等占有形式或者占有权利。
他物权式善意的占有,一般表现为占有权式占有,或者单一占有事实上的占有,实际上只是保有、管有、持有、看有,占有的义务是第一性的,占有的权利是第二性的。所谓占有权,往往是虚拟的、参照的占有权,并无实在的占有权。
拾得遗失物,发现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文物等无主物,拾得人、发现人可以拟定为善意占有人,本质上是无权占有人。但是,为了有效地对抗恶意占有人的占有、恶意使用人的使用、恶意收益人的收益、恶意处分人的处分,有时候仍然需要拟定为占有权人,否则就难以对抗第三人的不法侵占、不法破坏。
他物权式善意占有人,并非以合理的价格取得物的占有或者权利的占有,以意外偶然方式、受赠与方式、受委托方式占有见多见长。论其无权占有,也不是绝对的无权占有,也不是绝对的与善意取得制度无缘。
譬如,善意占有人拾得一头母牛,于返还母牛之前,基于无因管理的权利,该占有人可以从母牛中挤牛奶利用,以防止该母牛因牛奶包发胀而生病。依据物权法第243条关于“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之规定,该善意占有人可以取得善良保管母牛的保管费用。这是不基于占有权所发生的权利,而是基于占有义务所发生的权利。或者说,这是基于无因管理的义务而达到目的的权利。
质权式占有、留置权式占有以及抵押权式间接占有,这是担保物权式特别占有。占有人不能以取得物的所有权或者权利的所有权为目的,于实际运作中并不排除因债务人的同意而取得物的所有权或者权利的所有权。
具体来说,于担保物权范畴中,发生善意占有的事实不是没有,而是很少见到。其中,发生概率较大的是知识产权的善意占有,还有不可转让的股权、基金份额、企业债券等方面的善意占有等。按照登记生效等方式推定是否善意占有,当然是很容易的,问题在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虚假登记、作弊登记的事件也会发生的。
知识产权可以反复地转让,而且派生性物权、物权人及其物权关系非常隐蔽与复杂,物权变动过程中给予善意占有人善意占有甚至于善意取得留下了想象的空间。
他物权式善意的占有,与自物权式善意的占有,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非以合理的价格形成的占有,故取得占有物或者占有权利之所有权的机会很少;后者是以合理的价格形成的占有,故取得占有物或者占有权利的机会很多。
关于善意占有的推定,我们应当运用系统论的思维方法进行辩证的深入浅出的推定,打破仅推定所有权占有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