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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9-2(2 / 4)

物权法占有编,关于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等规定,往往是浅层次、单方面的,主要是平整对外的占有关系的,不太关注对内的占有关系的。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既有单方面的责任对象,也有双方面、多方面的责任对象。依照这样的原则精神,他物权恶意占有人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自物权有权占有人故意放纵恶意占有的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国有企业有着双重性身份,对外是以民事主体的形象出现,对内却是公事主体。无论国有企业充当自物权人,或者充当他物权人,都有双重性身份;在开展经济活动与物权活动中,国有企业往往是以所有权人身份出现的,然而,在内部产权关系上是制度信托所有权人。

可是,无论是公有制物权主体,还是私有制物权主体,企业越大越是尾大不掉,经理人贪污受贿,带头侵占、私分、哄抢、截留、破坏企业财产就变得相对容易。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贪污受贿的经理人员最多,他们才是最大板块并且是最恶劣的恶意占有人群体。

若论“反侵占”、“反恶意占有”的规定,最有份量和最有威权力、威慑力的法律,一是《国有企业资产法》,二是财产刑法。

遗憾的是,物权法是一种很好的法律资源,很多法律资源并没有充分利用起来;物权法理学也是一门很深奥很独特的学科,我们对她的研究才刚刚开始。

关于恶意占有的推定标准,详见《恶意占有》的词汇。

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关于他物权无权占有的法律责任,均不及制度物权法的刚化程度,他们的法律效力多少有些差强人意。问题在于,当事人的有效与无效合同、善意与恶意合同,有时候是辨别不清的。

他物权无权占有是一个更加复杂的物权化排除系统。他物权人与自物权人利益共沾过程中,会发生很多变化和占有关系上的很多矛盾,正确处理他物权无权占有关系,会花费很大的精力。

他物权种类繁多,而且常常处于运动的或者变态的状态之中,令人目不暇接,甚至于有时候会令人束手无策。根据矛盾律一分为二的客观要求,在关注有权占有的同时要关注无权占有,在关注自物权的无权占有或者有权占有的同时要关注他物权的无权占有或者有权占有,两者之间不应当偏废。

这不是可有可无的法律推定程序,而是在特定环境中必须要做的紧要的法律推定程序。而且这种推定方式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物。

与自物权无权占有相对,他物权无权占有也是很重要的推定方式。实际上,动产与不动产他物权的分布比自物权广泛得多,从他物权的主体到他物权的种类是远远比自物权多出数倍。

相对而言,他物权是比所有权弱势一些的物权,同样地需要得到关怀。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是并立的,他物权的保护与限制也是并立的。我们承认所有权一般是排他性的高等物权,他物权一般是被牵制的低等物权,至少在普通物权法中是这样。但是,不能因此而顾此失彼,不能偏废他物权的存在价值。

一般而论,推定他物权有权占有就可排除他物权无权占有,推定他物权无权占有就可排除他物权有权占有,两种推定手法是可以选择或者变换使用的。

2.基本形态

基本形态主要有三种类型。

第一,普通他物权人与自物权人形成了普通物权关系。

从这种普通物权关系的不圆满成功的程度上找出他物权无权占有的对象。就其大多数情形而言主要是他物权无权占有。

普通物权法主要是规范与调整这种普通物权关系的,故他物权之无权占有人的合同关系相当的重要和法律责任相当的明确。

第二,担保物权人与自物权人形成了双重信托物权关系。

从担保物权关系不圆满的程度上找出他物权无权占有的对象。

担保物权法主要是规范与调整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的信托物权关系的,故他物权之无权占有人的法律责任相当的明确。

担保物权法确定了债权人的占有权限,质权人、留置权人超过法定的或者约定的占有范围、占有时限,可以轻易地断定他物权无权占有。

第三,他物权关系中的他物权无权占有。

他物权人之间是自律式物权关系,一般是指用益物权人之间、同一类担保物权人之间的物权关系。

也有例外的情形,如不同级别担保物权人之间的物权关系等。

他物权关系错乱或者不圆满,就有可能发生他物权无权占有。他物权无权占有,有时候是单一的或者局部的,有时候是双方的或者全部的。现实中他物权人往往受自物权人的约束,依据其责任合同便可收到一定的成效,故法律在这一部分就省了许多心思。

他物权无权占有的法律责任,理论上应当与自物权无权占有的法律责任是一致性的。

现实情势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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