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人对于用益物权人等普通他物权人具有一定的优势,其可以通过合同来规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租金、利息等普通物权范围,迫使他物权人屈就;担保物权人对于债务人等担保物权关系人具有一定的优势,其可以通过合同来规定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担保物权范围,迫使自物权人屈就,这与普通物权法中的“他物权无权占有的法律责任”是相反的对象,而真正的他物权无权占有的法律责任则被担保合同所软化。
二、法律体系对于他物权占有的限制
关于他物权无权占有的法律规定,整个情势是比较零散的规定,不如所有权之无权占有那么集中与热烈。比较集中规定的是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少量的法律规定之中。
第一部分,物权法和担保法对于他物权占有的限制。
中国的物权法,是由普通物权法与担保物权法两个系列组成的合成物权法,其中又穿插了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的重要内容,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等各种所有制的物权人应有尽有,可以说这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
这其中,部分地揉合了制度物权法的内容。涉及到无权占有方面的问题,可以看出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效力。除此之外,普通物权法可以如传统物权法那样实行等级物权制,担保物权法可以如传统担保法那样实行等级物权制。
普通物权法中的等级物权制,是上级物权限制下级物权,自物权限制他物权,高等级的他物权限制低等级的他物权。至于限制的程度与方式,可以由合同关系来具体约定。故他物权的无权占有,可以从等级物权制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出来,提纲挈领地处理那些复杂的占有关系。
在不与制度物权法或担保物权法发生关系时,普通物权法的无权占有是闭路循环系统,无权占有就此推定。在与制度物权法或担保物权法发生关系之后是开路循环系统,情况就变得复杂起来,但我们还不能简单粗暴地推定“普通物权法无权占有的,制度物权法或担保物权法就一定是无权占有”。
因为自物权的无权占有是个恒定的物权值,他物权的无权占有却是一个可恒定、可不恒定的物权值,他物权的无权占有是左右摇摆的特殊类型。
譬如,地役权是个特定的他物权,当事人以所有权形式占有他人的土地是无权的,而以土地使用权形式占有他人的土地是允许的,他物权占有与自物权占有不是一个概念。这是由特殊的物权制度决定的,他物权人对于自物权人的合理侵占是被法律认可的。
又如,普通物权法中所有权人有完全的自主权,非经自物权人对自有物交易,他人无权占有该物。
然而,担保物权中所有权人没有完全的自主权,对于被抵押、被质押、被留置物不能擅自作主交易,原先无权占有的债权人可以升格为有权占有的债权人,
担保物权法中的等级物权制,从高级到低级依次为留置权、质权、抵押权三个基本等级。
其中,最高额质权略高于单一质权,最高额抵押权略高于单一抵押权。有权占有的物权系数高低是从高级担保物权往低级担保物权递减的,无权占有的物权系数高低是从低级担保物权往高级担保物权递增的。
担保物权法的最奇特之处,就是他物权能够公然地限制自物权,主从关系完全被颠倒过来了。这在民法体系里是十分出色的。
从自然法角度分析,所谓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主客体关系,跟普通物权法的视角是完全相反的:普通物权法中认为无权占有的,担保物权法可认为是有权占有的;他物权人无权占有的可以转变为有权占有,自物权人有权占有的可以转变为无权占有。所有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的推定结果,与普通物权法的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的推定结果正好相反。
担保法的精神实质,与物权法担保编的精神实质是一致性的。只不过是,物权法作为后法,在前法的基础上作了个别的调整与改进而已。担保法与物权法唯一不同的,是担保法表现出清一色的以他物权限制自物权,这在整个民商法体系中独领风骚;物权法除了担保法的内容以外,还有大量的普通物权法的内容,并不是清一色的以他物权限制自物权。
第二部分,合同法对于他物权占有的限制。
合同法是工具性质的通用型债权法律,广泛存在于经济活动、民事活动以及公务性活动之中。既是财产法的必备工具,也是物权法的通用工具。合同法中的他物权的集中规定是很多的,仅次于担保法他物权的集中规定,但他物权的种类是各个法律体系中最为齐全的。物权法中找不到的大部分他物权,可以在合同法中轻易地找到。
合同法之他物权及其占有权的限制,包括无权占有的规定,广泛分布在租赁合同、借用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贷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拆借合同、承揽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企事业经营承包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