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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9-2(1 / 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9-2

他物权无权占有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他物权无权占有,即非所有权人无权占有,亦称非所有权人无权源占有、反权源占有。是以他物权为核心建立无权占有的模块装置,采排他方式从有权占有中筛选出无权占有的对象出来,对于其他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的他物权人进行零物权式排除,以保护他物权有权占有人的合法权益,追究无权占有人的法律责任。

此项规定,由他物权限制法、侵权责任法规范与调整,他物权人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损害公共利益需要承担更加严重的法律责任。任何普通法和特别法,均会一致性地禁止无权占有人非法占有、非法处分他人的合法财产。

所谓他物权,亦称他项物权。系指所有权(自物权)以外的其他各种较低权能的非自主性物权。

占有形式上,一般为他主占有。基本上没有什么特别优先权,主要依靠合同关系或者人事关系、法律关系从自物权人处取得占有权或者占有物,他物权人行使占有权或者使用权、收益权时,受自物权人的限制。即使是质权、留置权或者抵押权这些担保物权,同样受自物权人的限制。

(1)普通物权法中包括用益物权、用益权、单一使用权、享用权等,俗称收益承租权、使用承租权、借用权、无偿使用权等。这是一种相当弱势的普通他物权,主要取决于自物权人的意思形成占有条件、占有关系。

他物权之承租人、保管人、承揽人、承运人、监护人、无因管理人,为直接占有;被监护人、本人等为间接占有。

自物权之出租人、寄存人、定作人、托运人、本人等为间接占有。继承人,或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

(2)担保物权法中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反担保物权等。这是一种相当不自由的担保他物权,占有人只能行使占有权(抵押权不在此列)和有限的收益权(收取孳息用于清偿债务)、处分权(与债务人共同处分所担保的财产或者权利),一般不能行使使用权。

他物权之质权人、留置权人为直接占有;自物权之出质人、债务人为间接占有。

所谓他物权人,亦称他项物权人。系指所有权(自物权)以外的其他低权能的各种物权人。

主要有承租人、保管人、承揽人、承运人、监护人、无因管理人、被监护人、本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所谓无权占有,系指善意占有式无权占有与恶意占有式无权占有,以及所有制式无权占有、所有权式无权占有,或者占有权式无权占有、使用权式无权占有、收益权式无权占有、处分权式无权占有等等,包括对内的无权占有与对外的无权占有两个系统,适用于同一性的推定标准,进行统一限制与制裁。

以占有的法律规范与行为规范为标准,区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符合法律规范与行为规范的,定义为有权占有、有权源占有;不符合法律规范与行为规范的,定义为无权占有、无权源占有。对于他物权之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是这样的定义,对于自物权之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也是这样的定义。

以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为占有的权源为标准,可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指占有人对该物或者权利误信为占有的权利,且无怀疑而作为的妄自占有;反之,占有人对该物或者权利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对物或者权利存在无占有的权利而仍然占有的,推定为恶意占有。对于他物权之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是这样的定义,对于自物权之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也是这样的定义。

以上有关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推定标准,是通用性的标准。自然还有其他一些推定标准,包括十几种变态占有的推定标准。

他物权无权占有,绝大多数应当是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应当是少数。

就是说,本权是他物权的,明知是他人之物或者权利的,于占有权逾期以后仍然继续占有他人之物或者权利,就是恶意占有。承租人、保管人、承揽人、承运人、监护人、无因管理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等,都容易发生恶意占有。

一般情势下,他物权人发生恶意占有是不太容易的,或者发生恶意占有以后会很快受到自物权人抵制的。但是,自物权人中有人与他物权人串通一气,故意让他物权人恶意占有,自己好从中收受贿赂或者其他的好处费,这样的事情也会发生的。

譬如,承租人向国有企业承租一间大仓库,合同期届满后不续签订合同,几个月来也不交租金,已经构成了恶意占有的事实。但是,背地里该企业负责人从中收受了承租人的“好处费”,故意让承租人继续恶意占有该大仓库从事仓储业务。

出现以上情况以后,除了按照物权法第242条规定,追究恶意占有人损害赔偿责任以外,还有其他的法律责任还要一并追究。如承租人行贿的法律责任,出租人受贿的法律责任,以及失职渎职的责任等,需要一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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